把攝像頭關進法治的籠子裏
28日,公安部發布《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指出,社會公共區域的視頻圖像採集設備的安裝位置應當與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離。旅館客房、集體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衞生間等可能泄露他人隱私的場所、部位,禁止安裝視頻圖像採集設備。(11月29日《長沙晚報》)
我們正大步邁入“攝像頭時代”,星羅棋佈的“第三隻眼”,既可以拍到壞人壞事和違法亂紀行為,也可能涉及公眾的私密隱情。觀察這幾年的社會新聞就會發現,攝像頭被濫用進而引發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這正拷問着攝像頭監控本身的制度監控。
客觀而言,基於公共安全的維護、公共秩序的維持,攝像頭的作用不容否定。只是,當攝像頭距離我們越來越近時,制度規範在哪裏?這個問題,起碼對應着以下的追問:一是,不是什麼地方都適宜安裝攝像頭。尤其像旅館客房、公共浴室等地,與走廊、大廳等公共區域存在着本質區別;二是,安裝監控沒有章法,使用監控“放蕩不羈”,一旦管控失措,很容易讓人“躺着中槍”。
毋庸置疑,攝像頭是把“雙刃劍”。加強治安防範很重要,保護公民隱私也很重要,當兩者存在某種矛盾時,如何取捨?在筆者看來,關鍵不能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錯誤。一方面,安裝攝像頭不應以犧牲公民隱私權為代價,也就是説,不能為了全方位、無縫隙監控,就不惜把觸角伸至私人空間;另一方面,在保護公民隱私的前提下,為了監控的需要,可以安裝攝像頭,但必須基於隱私權主體明確同意、與公共利益相關確有必要進行監管的前提之下。否則,泛社會化的所謂監控,是經不起公共安全、隱私權、監督權等多重法律考問的。
俗話説,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尤其是在人格尊嚴被廣泛重視和受法律保護的當下,亟須用有形的法律捆住監控背後的暴力之手,從而避免其野蠻生長於監管的“空白地帶”。其實,這也是世界各國在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時,強調首先廣泛徵求民意,其次議會立法先行,最後付諸行動的原因。
從《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中看,相關規定可謂亮點頗多並切中要害,不僅可以有效規範和保證視頻監控布點、安裝、使用、調取、銷燬等程序的正當性,而且能實現對個體權益的有效保護。有法律條款,有技術管控,有嚴苛懲戒,就能確保公共治理需要與公民隱私權的有效平衡,這無疑是社會治理日益成熟的具體體現,顯然具有積極的示範價值。(徐劍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