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購物可退貨”關鍵要落到實處
國務院法制辦11月28日公佈《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送審稿明確,另付費旅遊項目應由遊客簽字確認。並進一步規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員在旅遊過程中強迫、誘導遊客購物,遊客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毫不客氣地説,遊客在旅遊時遭遇強迫、誘導購物一直是旅遊市場難以根治的頑疾。為此,賦予遊客30日退貨權,並要求旅行社承擔先行墊付責任,雖然未必能根治強迫購物、誘導購物、欺詐銷售亂象,但至少能形成倒逼力量,有助提高旅行社和商家違規成本,維護遊客正當權益。
當前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7日無理由退貨和電商平台的先行賠付制度主要適用於網絡購物領域。發生糾紛時,網絡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實信息的,應當對消費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在旅遊消費糾紛領域,如果能夠讓30日退貨權和旅行社先行墊付責任落地並嚴格執行,無疑具有突破意義。
要知道,旅行社及導遊之於遊客的地位和作用非常特殊,受旅遊環境、行程、時間和路線等客觀因素限制,遊客往往對全陪或地陪導遊言聽計從。購買土特產或工藝品時,導遊更會將遊客帶往指定商店,遊客基本上喪失了自由選擇權。尤其是,多數導遊此時已成為商家的推銷員,將產品融入風土人情的介紹之中,或明或暗地向遊客宣傳商品物超所值,極力説服遊客購買。更常見的是,將遊客帶往哪個商店是以回扣多少為參照的,導遊、商家、旅行社已成為遊客消費的共同受益者,甚至導遊與旅行社的收益可超過商家。在此背景下,導遊多數會成為強迫購物、誘導購物的幫兇乃至始作俑者。
特別是長途旅遊中,身處陌生環境,遊客解決糾紛的時間、金錢和人力成本較大,加之擔心遭遇打擊報復,很多人只得忍氣吞聲。旅行社則與商家有更多業務往來,並非一錘子買賣關係,其處理糾紛的效率較高。或者説,要求遊客非得向商家索賠,遊客就不得不多次長途跋涉。而要求旅行社先行承擔責任,等於遊客在家門口就可主張權利,減少了奔波之苦。那麼,有必要對遊客權益做特殊保護,要求旅行社就強迫購物、誘導購物辦理退貨手續並墊付貨款,這也體現出風險與收益相適應原則。
該模式更能以提升違法成本倒逼旅行社和商家不欺不詐,誠信經營。俗話説,“無利不起早”,沒有高額回扣,導遊和旅行社根本不會參與到誘導或強迫遊客購物這一利益鏈條中。當旅行社和導遊連哄帶嚇地“推銷”商品,換來的不是回扣而是先行退貨退款時,相信更多旅行社和導遊會慎重權衡,不再將強迫購物、宰割遊客作為“謀生手段”。
當然,業內人士擔心該規定面臨取證難和判定難的問題,也值得重視。對此可進一步作出有利於遊客的判定標準,如除明顯的強迫情形外,只要能查實導遊有“推介”行為,或者獲得了回扣,或者商品系假冒偽劣或價格超過市場價50%,就應支持遊客的退貨請求。只有這樣,才能讓遊客的先行退貨權從“紙面權利”落到實處,讓旅行社、導遊和商家多一份忌憚。進而淨化旅遊環境,讓遊客享受更好的旅遊體驗,不再總是步步驚心,擔憂掉進購物陷阱。(史洪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