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公證源於市場需求
夫妻忠誠協議公證不能保證夫妻雙方的忠誠,但卻會形成一定的約束力。説白了,這是市場化的婚姻維護
妻子懷孕期間,丈夫與他人玩曖昧,為了未出生的孩子,妻子選擇了原諒。但為了防止丈夫再做對不起自己的事情,兩人在公證處簽署了一份夫妻忠誠協議,妻子覺得這是給自己的婚姻加了一份“保險”。今年9月,連雲港市公證處在全省首開夫妻忠誠協議公證。工作人員稱,這項新業務是經過充分論證後推出的,符合法律規定,順應市民需求。不少人前來諮詢,目前也有幾對夫妻成功辦理公證(11月30日《現代快報》)。
有市場需求就會有產品,在婚姻的維護系統中,自然也會出現夫妻忠誠協議公證,據説,這是一項新業務,是經過充分論證推出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這麼説的潛台詞就是,這是“放心款”,請放心使用。何謂“夫妻忠誠協議”?據解釋就是夫妻二人在婚前或婚後,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簽訂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忠實義務,如果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財產的協議。換言之,夫妻忠誠協議是財產方面約定,並不能保證夫妻忠誠,但卻可以減少不忠之後的麻煩,從這一點來説,夫妻忠誠協議公證是值得肯定的,不應該遭遇非議。
夫妻雙方如何保證忠誠?顯然不能靠忠誠協議。之所以要進行夫妻忠誠協議公證,是因為這能對婚姻起到一個約束作用,相當於給夫妻雙方都加了一個“緊箍咒”,且這是從財產角度對婚姻進行約束。夫妻忠誠協議公證的積極意義很明顯:其一,有市場需求。對於一些夫妻來説,他們需要有一個強有力的外在力量來維護婚姻的穩定性。而夫妻忠誠協議公證恰恰正中下懷,符合他們的要求;其二,推出這一服務項目,自然要接受市場的檢驗,如果沒有生意,就表明這個項目是失敗的。事實上,也的確有夫妻成功辦理公證,這説明存在市場潛力;其三,符合法律要義,是婚姻法規定的具象化。夫妻忠誠是婚姻法規定的義務,簽署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事先對財產和損害賠償的約定,符合婚姻法中夫妻雙方應該互相忠實的原則要求。協議也明確規定,諸如“一旦出軌,就立即離婚”“出軌一方不允許探視孩子”以及“過錯方需向對方磕頭認錯”等涉及婚姻自由、侮辱人格的條款禁止列入;其四,協議有一個固定格式,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一個雙方約定的比例,夫妻雙方簽署協議後,如果一方違反協議,那麼一旦感情破裂走到離婚的地步,協議中對財產分割的具體規定就可以減少雙方扯皮。
婚姻的穩定性維護方式是不盡相同的。有的夫妻靠內心,有的夫妻靠外力。對於夫妻雙方中一方曾經存在過錯,另一方在既想原諒對方,又對婚姻的未來不太有信心的時候,夫妻忠誠協議公證就顯示出市場威力,能夠堅固他們的婚姻信心,從而從容走向未來。這對於穩定婚姻穩定社會均有着積極的力量。
夫妻忠誠協議公證不能保證夫妻雙方的忠誠,但卻會形成一定的約束力。説白了,這是市場化的婚姻維護,只要有夫妻需要,又不違法,就沒有理由否定。(王軍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