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密、雷希穎:羅一笑事件輿論風波背後,羅爾等人涉及違法嗎?
作者:周密 雷希颖
颱風中心是平靜的,真心希望小一笑能儘快康復,永遠保持你那天真的笑臉,無邪的美麗。然而,中心之外,卻是颶風,所到之處,席捲一切!有人爆出羅爾拋棄前任,道德敗壞,借女兒炒作,使自己快速出名;還有人爆出小銅人公司藉機吸睛吸金,為利益不折手段……
然而,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愷撒,這起輿情事件在一番喧囂後,終歸要回歸道德和法治的探討:
第一、假若羅爾真的不堪,在他女兒遇到此般劫難時,我們是否應當伸出援助之手?
事實上,羅爾是“渣男”的説法僅僅是傳言,一直未見證據。筆者更希望不要出現什麼確鑿的證據,否則社會輿論很可能會出現新一輪暴力,甚至不排除會有逾越法律紅線,侵犯他人隱私及安全的情況出現。因為,即便羅爾確實不堪,如若他沒有觸碰法律,他個人的問題自會有道德的譴責,而他的女兒是無辜的,此刻,一笑確實是一個人昏睡在病房裏等待着救治。無論羅爾怎樣,我們的愛心沒錯,救助一笑,沒錯。
第二、經濟富有的人,是否享有向別人請求救助的權利?
根據最新公開報道來看,羅爾確實在深圳和東莞擁有房價不菲的三套房,甚至還有可能擁有廣告公司。從資產總量來説,他比許多捐款者都來得高。此刻,當捐助者發現被捐助對象居然比自己還有錢,而且不是多一點時,異常憤怒。不過,羅爾違法嗎?事實上,法律並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來限制“富有者向別人請求救助的權利”,這就意味着,羅爾的行為並不違反相關規定,不涉及違法。但默許營銷公司拿自己生病的女兒來吸睛吸金,這行為是否能為社會道德接受,就屬於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範疇了。
第三、小銅人公司炒作“不幸事件”吸引眼球,進行商業炒作,究竟該如何界定?
作為一個商業主體,衡量其行為的標準首先應當是合法或不合法,其次,才是道德標準。如果單純的用道德去衡量企業,這行為本身就有待討論。在這起事件中,若僅看小銅人公司根據文章轉發量來決定捐款金額的行為,這行為本身並沒有問題,正如農夫山泉宣稱,“每賣出一瓶農夫山泉,向希望工程捐贈1分錢”一樣,它賣水的目的絕不可能僅僅是為了推動希望工程,但卻是在賺錢的同時,宣揚善的理念,以及隨手做點好事。其客觀結果若是在宣傳正能量,完全應當鼓勵。
但是,本次事件中,小銅人公司所管理的公眾號涉及接受愛心打賞,其法人劉俠風也接受個人捐款,這些行為存有公開募捐的嫌疑,涉嫌違反《慈善法》。《慈善法》22條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23條規定,“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佈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佈募捐信息。”
鑑於此,筆者認為民政部門應當介入調查及核實,並嚴格依照《慈善法》作出處理。具體方式,一方面可參考《慈善法》101條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羅爾及小銅人公司發佈的信息中,存在誇大、造假的情況,是否要擔負法律責任?
從目前流傳的信息來看,羅爾等人發佈的文章,在家庭情況、醫院醫療負擔等方面與現實出入較大,但此類信息的真實性,以及是否能夠成為指正羅爾及小銅人公司誇大、造假獲得捐助的證據,仍需要調查機構的進一步核實,羅爾及小銅人公司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也需進一步等待核實的結果。當然,假設核實結果認為羅爾或小銅人公司行為存在故意欺詐的情況,則可以考慮適用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後續處置。
若故意欺詐情況屬實,捐贈人可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贈與,返還善款。同時,根據刑法266條的規定,羅爾和劉俠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獲得鉅額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最高可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假設違法行為是明確的,但羅爾又已經表示致歉,且將要把捐款全額捐出成立“白血病患兒救助專項基金”。對於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把全部善款捐出是羅爾個人的行為,但由於其所佔有的善款屬於民法理論上的種類物,因此,羅爾不能以善款已經全部捐出為由對抗捐贈人要求返還捐款的請求。如果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則羅爾的行為則會違反慈善法第36條有關“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的規定,且違法所得應當被追繳,返還捐贈人。
第五、多餘善款該如何處置問題?
據公開信息,截至目前,整個募捐活動,大概獲得270萬元善款,這遠遠超出了一般白血病的醫療費用。通常認為,多餘善款的處理,屬於道德層面的問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
主流觀點認為,善款的轉移屬於贈與,被助人即取得善款的所有權,擁有自由支配的權利。但在實際中,確實出現了一些衍生的社會問題,例如被捐助人或其監護人隨意揮霍善款,並未將善款專款專用等。這是當前法律的灰色地帶,暫時無法由法律給出明確的界定,只能依靠社會道德來給予規範。
但隨着慈善事業的繼續發展,在接下來法律完善過程中,立法機構應當對此進行完善,明確規定善款為附條件的佔有和處分,即必須與特定的救助目的聯繫,而其所有權仍應當屬於捐贈者,或直接規定為該佔有或處分就是基於委託關係。這樣,若出現濫用善款行為,捐贈者便可要求收回善款,並賠償損失。同時,募集到的多餘善款,也依法應當返還。當然,按時間順序返還,還是按比例返還,也需要更精確的法律技術。
總而言之,法律問題歸法律,道德問題歸道德,二者有關聯,但絕不應被混淆。羅一笑事件還將如何發酵,我們無法預料,但關心羅一笑的善心是真誠的,期盼一笑能早日康復的心更是迫切的,希望本次事件不會對社會整體的善意帶來太大的消極影響,否則,這才是對中國社會最大的傷害,而最後的受害者,將是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讓我們一起建設更健全,更完備,更高效的法治環境,來維護我們每一個人心底的那份最純淨、最簡單的善意。(作者分別是共青團中央青年發展部、宣傳部兼職團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