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宮請願未必有效,海外華人更需“融入式維權”
【編者按】
12月1日,對於全美華人請願要求禁播煽動搶劫華裔的歌曲《遇見劫匪》一事,白宮正式做出回應,聲稱“傳播歌曲涉及言論自由,白宮無權干涉”。華人網上請願的方式為何遇上白宮“乾巴巴的應付”?怎樣才是在外華人更有效的維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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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4年便上傳網絡、由非洲裔饒舌歌手YG演唱的“遇見劫匪”(Meet the Flockers)一歌被有心人翻找出來,指出其具有“煽動搶劫華人”的元素,引發當地和世界各地華人、亞裔的普遍憤怒。當地時間9月21日,部分華人發起致白宮的聯署請願信,呼籲所有“公共媒體”禁播這首“問題歌曲”。
此事迅即引發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有人認為,這一事件表明“華裔在北美地位低下”,主張“採用更積極手段維權”;也有人認為“北美華裔是否自己也該反省一下,是否真的太喜歡現金、是否因為‘動了別人的奶酪’而引發他人不滿”。
作為一個同樣生活在北美的華人,我對上述兩種意見,其實都有些不同的看法。
*説“華裔在北美地位低下”,顯然並非事實。*不論是美國的還是加拿大的一些統計數據都顯示,華裔在各族羣中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狀況都處於較領先位置,許多華裔精英活躍在政、商、文、教等各領域,廣大普通華裔在當代也能享受到和其它族裔在法律、社會福利等方面的平等待遇。但毋庸諱言,不僅所謂“玻璃天花板”一直存在,且在很多時候,包括華裔在內的北美東亞裔,往往的確是“最不受照顧的少數族裔”。箇中緣由,很大程度上恰在於他們勤勞、節儉、“看上去混得好”,以及不願“招惹是非”。
而當地一些習慣了“躺着過日子”的羣體會覺得“那些勤勞的華人/亞裔壞了我們的事”、“如果沒有他們,我們明明可以一直這麼過下去”;因為節儉和善於理財,許多華人家庭雖然收入水平尚不及其它族裔,卻可以買更好的房,供子女上更好的學校,這同樣不免引發一些嫉妒和心態不平衡;因為不願招惹是非,不喜歡打官司和不善於維權,不但某些心態不平衡的羣體、個人會覺得“華人軟弱可欺,不欺白不欺”,各級政府、民代和政治家也會有意無意地習慣於“挖你的肉,補別人的瘡”——一來你比別人過得好,可以“抽肥補瘦”,二來誰叫你的聲音比別人小呢?
一些分析家習慣於認為,華人在北美的某些遭遇是“融入不夠”,這我同意;但部分人進而認為,所謂“融入”就是將心比心、自我反省,檢討自己“遭人恨”的緣由以求加以“改進”,我就完全不能苟同了。
在我看來,“融入”不能只是放棄自己的權利去委曲求全,更不應是放棄自己的族裔特徵、特色乃至利益——這種做法正如《戰國策》所謂,是“抱薪救火,薪不盡則火不止”,真正的“融入”,是學會用當地大多數人的方法和邏輯去維權。
在談論這一問題時我習慣舉兩個例子,一個是加州曾多次試圖以“平權”的藉口通過地方立法,規定大學不再看成績、而是按族裔比例入學就讀,這一明顯對學習成績優秀、學習努力的華裔/亞裔不公的提案,險些在華裔/亞裔的“反省”、“隱忍”下通過;另一個是加拿大多倫多華裔超市老闆陳旺憤於幾名竊賊多次在自己超市裏行竊,將之抓獲後報警,結果警察趕到釋放竊賊,反以“非法拘禁”為由拘留了陳旺,此事在陳旺本人的堅持和華裔政治家鄒至蕙等當地華社代表幫助下,驚動了主流媒體、三級政府暨議會,乃至時任總理哈珀,引發廣泛討論和普遍關注,最終在各方達成共識基礎上通過了一個新的法律修正案,規定今後商家可以合法先行拘捕竊賊,再等待警察上門,這項修正案如今被通稱為《陳旺法》。
很顯然,無原則地放棄原本屬於自己的權益,最終換來的往往是對方的得寸進尺和公眾和社會的視若無睹;而遵循本地通用的“遊戲規則”,基於自身利益和規則許可理直氣壯地維權,反倒可以讓方方面面明白華人族羣的“利益底線”所在,明白一旦觸及這條“底線”,將付出怎樣的代價——在我看來,後一種“玩法”才是真正的“融入”,真正的維權。
既然要“融入式維權”,那麼首先應入鄉隨俗,用對方的“語言邏輯”和遊戲規則説事,其次要“關其痛癢”,抓住要害和利益點採取行動。
對於當地政府、政治家而言,這個“要害和利益點”是選票,以往北美華裔的利益長期不受政界重視,最大症結便在於華裔對當地政治尤其選舉漠不關心,很多時候都是各級選舉中投票率最低的族裔,你不用選票逼政府、民代和政治家為你説話,他們自然會“跟着選票走”,去為其它羣體説話;對於侵害華裔合法權益的團體、個人,這個“要害和利益點”則是司法訴訟,“北美善訟”,且更多民事訴訟和自訴,如果善用這一武器,即便不能令侵害者坐牢、破產,也足以讓他疲於應訟,從此不敢輕易惹是生非。
*向白宮聯名請願可以吸引部分媒體的關注,但並不具備更多的實際意義。*儘管白宮網站規定1個月內湊足10萬簽名就必須正式回覆,然而其權限也只限於“回覆”而已,他們並沒有權力、事實上也不可能滿足“公共媒體禁播”的要求。這部分聯署請願信的華裔朋友心情可以理解,但一來“敲錯了門”(白宮網站不是執法或立法機構,無救濟或處罰權),二來“弄錯了被告”(直接侵權人是YG,而不是“公共媒體”)。
如果華裔作為一個羣體能積極參與投票(投誰的票倒不是關鍵),積極履行在北美法律體系中至關重要的一些義務(如出任陪審員),作為羣體或個體能敢於、善於利用包括法律和行政訴訟在內的“北美遊戲規則”保護自己利益,懲罰侵權者,敢於罔顧華人訴求、利益者就會越來越少。這種選擇看似不夠“熱鬧”,其實際效果卻註定遠勝於“轟轟烈烈”的“致白宮聯署信”。
(陶短房,旅加學者,海外網專欄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