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輔警關鍵要有法治思維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要求堅持問題導向,樹立法治思維,以理順管理體制、明確崗位職責為核心,以完善管理制度、落實職業保障為重點,推動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實現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
僅相關新聞跟帖評論的異常熱烈情況,就足見規範“輔警”管理工作的受關注程度,尤其是《意見》中明確的“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人員,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等規定,更受到人們的普遍肯定。仔細對比各地輔警的招聘錄用條件應不難發現,類似的要求此前在各地已陸續施行,做了一些積極探索。正如《意見》所強調的,規範輔警管理工作,除了在招聘環節把住“入口”外,更應在實際運作中嚴明紀律、落實責任,不斷規範輔警行為,從而確保其更好地滿足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
輔警,顧名思義是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輔警的設立,初衷是為了適應社會治安形勢發展、緩解警力不足。稍微上網檢索一下可知,輔警不是本國特色,在英國等其他國家也有類似崗位。特別是涉及一些內勤文職工作,由輔警協助完成可以更好地解放警力,使後者能夠將精力集中在維護公共安全方面。在我國,輔警協助社會治安乃至偵破案件的案例也不少見,公安部門的權威數據顯示,最近5年平均每年有近百名警務輔助人員在履行職責中犧牲、2000餘人負傷,然而在現實中,往往是一些輔警的粗暴行為更易受關注,引起輿論爭議。所以問題的核心並非要不要輔警,而是如何充分發揮輔警的功能。
剖析輔警在現實中遭遇的尷尬,首先需要釐清的是其法律地位。雖然籠統上説,輔警可以協助參與非執法、不涉密崗位的相關輔助工作,但具體到實際的執法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亟待規範的地方,比如以一種近似“行政授權”的方式給交通違章貼條,或是查驗、登記治安信息等等。往往是,輔警雖然在法理上不具有執法權,但在實際執法時特別是協助人民警察採取處罰、強制措施時,又給人以執法的印象,極容易遭受執法對象的質疑和反擊。此外,個別素質不高者也利用這種模糊身份,向違法者索要錢財或打罵執法對象等,影響了隊伍的整體形象。明確輔警的法律地位,實質上就是明晰其職責範圍,進而才能在程序上對其協助相關工作予以界定,規範其行為。
與清晰界定其法律地位一脈相承,規範輔警管理工作的另一個關鍵點在於明確責任。在現實的一些語境中,以“臨時工”身份出現的輔警在很多場合變成了所謂的“替罪羊”,根本就在其參與執法的責任不清。所以,除了依照《意見》規定,嚴格落實“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監督原則外,還應該進一步明確,其在協助工作中的不當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準公務行為,其相應的後果應由個人承擔,還是由相應的使用者完全承擔。這既是規範輔警責任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輔警工作權益的需要。
即便僅僅是“提供輔助支持”,但輔警在實際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也形成了某種意義上的行政執法權延伸。我們倡導“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對輔警管理工作而言,同樣需要貫徹這一理念,只有從法律上明確可以為和不可為的權責界限,並輔之以公開的、可識別的操作性程序規範,才能不斷推動警務輔助隊伍正規化建設、充分發揮其警務輔助作用,在創新社會治理的同時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子 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