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通投資 將享受税收優惠
昨日,財政部官網發佈《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對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下稱“深港通”)涉及的有關税收政策問題進行明確。
《通知》提出,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税。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徵收企業所得税。
在個人投資者涉及的股息紅利所得税方面,《通知》表示,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個人所得税。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個人所得税。
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通知》要求按照上述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税。
在內地企業投資者涉及的股息紅利所得税方面,《通知》提出,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徵企業所得税。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徵企業所得税。
《通知》規定,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公司應向中國結算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企業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税款,應納税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內地企業投資者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税時,對香港聯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繳的股息紅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請税收抵免。
同時,《通知》也明確了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問題。其中,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徵收所得税。
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結算)不具備向中國結算提供投資者的身份及持股時間等明細數據的條件之前,暫不執行按持股時間實行差別化徵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並向其主管税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於香港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税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税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務機關提出享受税收協定待遇退還多繳税款的申請,主管税務機關查實後,對符合退税條件的,應按已徵税款和根據税收協定税率計算的應納税款的差額予以退税。
此外,《通知》對內地和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深港通買賣股票的增值税問題,轉讓股票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問題,以及香港市場投資者通過滬股通和深股通參與股票擔保賣空的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問題也分別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通知》將從12月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