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產法”這張安全網下
四年一次的美國大選終於塵埃落定,無論是勝出的特朗普,還是敗選的希拉里,都將開始他們全新的生活。不過,有關兩人在競選過程中互相揭短時曝出的話題卻依然大有嚼頭,其中之一就是希拉里嘲笑特朗普,説特朗普的公司曾經幾次破產,“不是一次兩次,而是四次”,這個數字居然後來還得到“更正”,因為特朗普另外兩次破產也被人們扒出,這樣的話他破產竟達六次之多,也難怪人們稱他為“破產達人”。
事實上,人們提到破產這個概念的時候,雖然總是和企業主的決策失誤、經營不善、管理無能等聯繫起來,不過,破產製度之所以產生,其目的就在於要給債務人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美國法律史研究的領軍人物、斯坦福大學法學院教授勞倫斯·弗裏德曼,在他的著作《二十世紀美國法律史》中,曾為讀者勾勒出了美國破產法發展的簡單歷史。他認為,商法實際上就是關於信用的法律,而商業則漂浮在信用的海洋上。賣方在賣出實體貨物的時候,總是要尋找保護自己利益的諸多途徑。而在所有的價金付清之前,賣方也需要找到一些法律的“繩索”,將這些貨物“綁緊”。他們尋找類似的工具將商品從廠家運給批發商,再運給零售商,最後到達社會公眾手中,而有關借貸、擔保、擔保品及貸方安全的法律,就是希望能解決這個過程中的一部分問題。然而,任何解決問題的方法都具有兩面性,為了保護貸款方,這條法律的繩索必須足夠緊,但如果太緊的話,又會抑制交易以至於危害經濟。弗裏德曼將具有共同利益的借貸雙方的關係比作婚姻,他説,並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經營得好,信用關係也是如此。債務人有時候會無法償付借款或者不打算償付借款,這個時候,他們可能不得不離開正常的商業交易世界,墜入被稱為“破產”的商業地獄。
“破產”的意思就是“其櫃枱被打破的商人”,所以“‘破產’一詞揹負着沉重和恥辱的污名”。在歷史上,債務人還很有可能會因此被送入債務人監獄。以《雙城記》、《霧都孤兒》、《匹克威克外傳》等享譽世界的英國大文豪查爾斯·狄更斯,在其少年時代,他的父親約翰·狄更斯就曾因無力償債而被捕入獄。一個人一旦因還不起債務而破產,幾乎等於跌入了萬劫不復的深淵,而破產製度或者説破產法的出現,就在於為債務人提供翻身的可能。正如弗裏德曼所説,在一個鼓勵冒險、獎勵創業家的社會,同時也必須給予冒險者“體面失敗”及從頭再來的機會。對於商人或企業經營者來説,破產法就是這樣一張安全網,它為那些自願申請破產或被迫破產的企業提供了一個可能存活下去的方式,他們可以在重組、重構後繼續留在商界。
在美國,雖然聯邦憲法賦予國會制定和頒佈破產法的權力,但在19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裏,美國國會並沒有什麼動作,雖有少數的法律被通過,但這些法律很快就又銷聲匿跡。直到1898年,美國國會才通過了一部全國性的破產法,它雖經過多次修改,但一直沿用到今天,而其立法的目的,也從以破產清算為主轉變為以破產重組為主。在美國破產法中,被企業主或他們的律師“天才”地用活了的是其中的第十一章。因為它並不要求公司必須證明自己已無支付能力,這就使得許多有支付能力的公司也可以提出破產“保護”申請,從而避免讓公司因“陷得太深”,以至“無法挽救”最終徹底“死亡”。而美國現在的候任總統特朗普,就是“聰明地”利用了破產法的這一章,使自己六次擺脱了經營困境,最終成為一個“成功”商人的。
不過,讓債務人免於“無法逆轉的不幸”,獲得人生中的第二次機會,只是破產法的目的之一,而公平地對待債權人,也是破產法的任務之一。所以,破產法建立了清償債務的程序,以期能將債務人剩餘的財產儘可能以最公平的方式分配給各個債權人,用弗裏德曼的話説,就是破產法要“避免或試圖避免讓債權人不合時宜地在垂死的企業的骨頭上爭搶殘肉餘末”。
行文至此,突然想到了茅盾先生的《林家鋪子》。當討賬的上海客人坐在鋪子裏時,林老闆很是擔心,“擺一個人在鋪子裏坐守,這件事要是傳揚開去,他的信用可就完了,他的債户還多着呢,萬一羣起傚尤,他這鋪子只好立刻關門。”雖然我們可以將造成林家鋪子“倒閉”的原因,歸結為戰亂、苛重的捐税、黨部人員的敲詐及經濟的不景氣,不過換個思路想,假如當時的林老闆能申請破產重組的話,他或許有東山再起的機會也未可知。可惜林老闆處於1932年淞滬戰事後動盪的時局中,而民國政府的《破產法》到1935年才獲得通過,對於這個小商人而言,真的已經沒有“第二次機會”了。
與林老闆相比,特朗普可是要幸運得多。在“破產法”這張安全網下,他豈止是有了第二次機會,他獲得的是六次機會呢。作為一個能絕處逢生的商人,在就任總統後,特朗普給處於各種危機中的美國,是否也能帶來一次機會呢?讓我們拭目以待吧。(馬建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