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需在網絡扶貧中積極有為
作者:李澍
作者: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國家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祁凡驊
我國的扶貧工作既有制度,又有機構,還有人員保障,形成了健全的扶貧系統性和保障體系。這值得我們驕傲,是我們社會制度優勢的體現。但是,我國目前仍有大量貧困人口存在,這使我們不得不正視扶貧任務的艱鉅性和複雜性。在這種情況下,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將“精準扶貧”上升為國家戰略,並完善頂層設計,為“精準扶貧”保駕護航。當前,互聯網為精準扶貧理念的落實提供了一個便捷、高效的執行平台。不容忽視的是“互聯網+精準扶貧”的模式需要公共政策的配套助力。
網絡扶貧需以公共項目予以支撐
扶貧屬於公共事務,公共部門在扶貧工作中起着引領和主導作用。公共部門扶貧工作的開展必須以公共項目予以支撐。首先,國家需開設相關項目,構建精準扶貧的信息平台,將所有貧困地區、貧困人員的信息進行收集整理,為扶貧提供大數據支持。社會主體可通過這一信息平台獲取準確、可靠的貧困人員信息,進行精確的幫扶。這一信息平台的搭建可以使扶貧工作在社會信任的基礎上有序展開;其次,基層政府需構建鄉村扶貧網絡平台。基層網絡扶貧平台可以為缺乏網絡設備、不具備網絡知識的貧困户提供直接的服務,這需要公共項目的支持;再者,國家需設立各類扶貧專項,鼓勵教育、醫療等事業單位申請扶貧項目,通過網絡為貧困人員提供幫助,提供更優的醫療保障,提升持續的脱貧能力。這就需要國務院扶貧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民政部等部門的協同努力。
以税收減免為企業網絡扶貧提供高強度政策激勵
形成貧困的原因是多樣的,解決的路徑也應當是多元和多樣的。因此,貧困治理需要多元主體參與,公共政策應當為社會主體參與扶貧提供高強度的激勵。實際上,國務院辦公廳在2014年12月就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扶貧開發的意見》,明確提出進一步強化政策支持,落實優惠政策,按照國家税收法律及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扶貧捐贈税前扣除、税收減免等扶貧公益事業税收優惠政策,以及各類市場主體到貧困地區投資興業、帶動就業增收的相關支持政策。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自主設立扶貧公益基金。2016年3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十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税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税應納税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扣除。依據這些文件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可以考慮增加税收激勵的強度,允許企業和個人將扶貧投入資金從應交税額中扣除,而不是税前扣除。鼓勵社會主體將更多的資金直接投入扶貧活動,然後政府再去設立項目投入。我們可以設想,互聯網企業會有更大的動力去建立貧困地區產品貿易平台,創建扶貧產品APP。這就會激活貧困地區的脱貧活力,形成企業、個人踴躍扶貧的良好風尚。
公共政策需激發民眾的扶貧善意
此外,扶貧政策的制定應該以激發民眾的善意為出發點。管理學家德魯克認為:管理的本質是激發善意。中華傳統文化中的“老吾老以及人之勞,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倡導的也是同理互助之心。網絡媒體中,一人有難,萬人相助的事件頻頻出現。民眾的互助與愛心既是我們做好扶貧工作的羣眾基礎,也是我們公共政策制定者所應疏導和弘揚的公共價值。公共政策需要摒棄傳統的管制思維,摒棄過去的管理者自我導向,為愛心扶貧提供便利,激勵這類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