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不是縱容犯罪
原本用來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條款,竟然成了一些未成年人膽敢犯罪的憑藉——他們不僅對法律失去了應有的敬畏,反而覺得法律不過如此,而且可以利用。
出生於1998年的胡某從雲南到浙江義烏打工,在打工期間結識了“小寶”等幾位朋友,還交了一個漂亮的女朋友。因朋友惦記自己女友,未成年的胡某與朋友約架,結果致對方多人受傷,自己逃至外地。更讓人哭笑不得的是,其在鬥毆過程中,居然口口聲聲喊:“未成年殺人無罪”。(《勞動報》12月6日)
“未成年殺人無罪”表現出胡某的囂張和無知。誰説“未成年殺人無罪”了?《刑法》明確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胡某出生於1998年,已經接近18週歲,他的年齡早超過了未滿14週歲未成年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紅線,當然要承擔刑事責任。
不過,對於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殺人的確不用承擔刑事責任。2015年10月,湖南邵東縣3名未成年人殘忍劫殺一女教師,其中年齡最小者11歲,最大者13歲,由於3名嫌疑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送往工讀學校教育;2016年7月,13歲的沈某某將誠諫鎮石橋村3名小孩用石頭、刀具等虐殺致死,因其未滿14週歲,被送到廣西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3年的收容教養。
在胡某的法律認知中,未成年人的身份就是其逃避法律責任的護身符,只要自己還是個未成年人,無論做出什麼出格的事情、什麼殘忍的事情,最後都會“平安無事”。原本用來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條款,竟然成了一些未成年人膽敢犯罪的憑藉——他們不僅對法律失去了應有的敬畏,反而覺得法律不過如此,而且可以利用。當一些未成年人的行為方式讓人瞠目結舌時,社會既要考慮到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也要考慮到未成年人犯罪是個複雜社會問題。
面對一個叫囂“未成年殺人無罪”的未成年人,該如何引導教育呢?他們覺得法律有漏洞可以鑽,就可能鋌而走險。當務之急,要讓這些犯下罪行的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的尊嚴,教育他們尊重法律,避免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變成縱容。(乾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