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葛優躺”請先搞懂肖像權
因“藝龍旅行網”在微博中使用了演員葛優肖像圖片,葛優將藝龍網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肖像權的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餘萬元。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作為“平民影帝”的葛優,大家都很熟悉。屏幕上的他大小通吃、可俗可雅,往上,他可以憑精湛演技拿戛納影帝,往下,他也能演活平凡人生而深孚眾望。“葛優躺”即是一例經典作品,它出自《我愛我家》,講的是“二混子”季春生蹭吃蹭喝的故事。因一臉頹廢的精氣神,它在“表情包時代”重獲新生,在互聯網上被迅速傳播與使用。此次被訴的對象藝龍網,就是擅自使用了“葛優躺”做配圖,並添加了商業台詞字幕。
藝龍網的做法是不是很眼熟?的確如此,用表情包借力營銷,這應該是爛大街的套路吧。如今,自媒體平台魚龍混雜,動不動蹭熱點、逐眼球,哪個表情火,就借來一用作文章。關鍵在這個“借用”,盡是盜圖和塗改的過程,肖像權的所有人可能完全不知情。一些自媒體的侵權動作為何如此膽大?問題可能是肖像意識在互聯網時代的稀釋和瓦解。比如微信上,大家的日常很多是鬥圖賣萌,一些明星是天然的表情元素和創意來源,比如馬景濤的“咆哮帝”、周杰的“爾康梗”、黃子韜的“輕易的狗帶”。
如果不是“葛大爺”如此任性,“表情包”很難成為一個議題。不如以此為契機,重申“肖像權”這項基本權利,細分的話應該有三項:1.製作專有權。非法制作他人肖像就構成侵權;2.使用專有權。享有專有權的只能是本人;3.利益維護權。自然人有權禁止和允許他人使用肖像。當然,在涉及實際侵權案例時,根據《民法通則》“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條款,“營利目的”構成了必要條件之一,前述的三項權利,作為“未經同意”的依據。
因此,如果能證明自媒體轉發“表情包”具有營利目的,確實就構成了侵犯肖像權。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大量表情包傳播“不以營利為目的”,也並不意味着製作、傳播就是合理合法。如果你未經許可加工某明星形象,別人一樣可以起訴你。區別在於,藝龍網是真實的侵權對象,而網友是廣泛虛擬的存在。退一步來講,互聯網確實對肖像權構成了挑戰,但大多數“表情包”只是為了表達,而一些企業媒體只是為借力營銷。表達和營銷之間,隔着“營利”這層窗户紙,但不捅破它,很多企業就意識不到問題所在。
當代互聯網還有些草莽色彩,傳播生態的變化,賦予了無數個體表達的權利。雖然“人人都有麥克風”,表達更加暢通無阻,但也需要看到,因為傳播沒有紅燈、沒有禁區,一些過度營銷、惡意營銷,甚至打擦邊球來獲取流量、博取眼球的行為,正有恃無恐地上演着。幾乎每一件新生事物,都會遇到與舊有秩序的衝突。在這裏,“表情包”可能是更細碎的事物,但再細碎,也有法律的規制。在葛優首開起訴先河前,很多媒體不僅熟稔於玩表情包,更有可能已經玩得心安理得。這次葛優給大家提個醒,讓肖像權問題重返台面,説到底是一件有益的事。(王慶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