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集體記過”成為責任人的“替罪羔羊”
12月10日,華商報報道了“與城管摩擦,傢俱店老闆住院 ,路人拍照也被打”一事,引發廣泛熱議和關注。蔡家坡經開區城管局關於城管在執法中與商户衝突一事作出回覆説明稱:事情發生後,執法局從人道角度出發,給付某墊付了10000元醫療費,對執法人員進行了集中訓誡,給涉事的五丈原執法中隊集體記大過處分一次。(12月11日《華商報》)
從當地官方回覆中“引起雙方肢體衝突”、“墊付醫療費”等關鍵詞,我們不難判斷,“傢俱店老闆住院”與“雙方肢體衝突”有關。或者説,執法人員確實有打人的行為。而且,從給予執法中隊集體記大過處分的處理結果看,打人行為甚至可以説是暴力執法,還是一個集體行為。既然如此,該受到處理的就不能只是執法中隊,還應該有直接責任人和包括城管執法中隊、城管局的責任領導。
某個單位因為完成某項任務出色,而被集體記功的不少。但像五丈原城管執法中隊,因為“打人”被集體記大過,並不多見。這些年,城管與執法對象之間的摩擦、衝突,時有發生,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也不少。城管因此遭受各方指責甚至被污名化,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暴力執法,而受到處罰的城管人員,也不在少數。而此次卻只給予集體受罰,對於個人的責任,卻隻字未提。
針對執法局的回覆,被打的老闆還有三點質疑,所以具體細節也許還有出入,但不管事實真相怎麼樣,既然蔡家坡經開區城管局對執法人員進行了集中訓誡,給涉事的五丈原執法中隊集體記大過處分一次,就説明他們承認在執法過程中是存在錯誤的。
一個被記集體功的集體的領導,有功,應該論功行賞;同樣,一個被“集體記大過”的單位領導,包括其上級城管局的分管和主要領導,都有“過”,也該“論過行罰”。不能抽象成集體,而不指向個體。在“臨時工”當替罪羊不好使的當下,有必要警惕“集體記過”成 “替罪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