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打賞應有法可依
互聯網發展日新月異,有必要針對網絡特點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填補空白,讓互聯網世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讓網絡打賞這一新生事物得以規範發展。
近期,深圳羅爾“賣文救女”事件引發輿論關注。隨之而來的,還有關於微信公眾平台文章讚賞功能是否應納税的討論。據騰訊公司介紹,讚賞所得金額會直接進入公眾號所綁定的個人微信號的零錢包中,讚賞金額每日上限5萬元。
近年來,各類社交平台相繼開通了類似於微信“讚賞”的金錢打賞功能。從各平台的規則來看,這一設定的初衷是為了鼓勵原創、維繫用户羣體等。當下,網絡打賞已成為自媒體盈利的重要手段。通過公眾號“賣文救女”,羅爾獲得微信讚賞200多萬元。如此巨大的金額,可以全額任意處置,難怪網友會對此類行為質疑。
通過網絡打賞行為獲得的錢款,如何劃分性質、是否需要納税,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網絡打賞是被視作贈予行為,還是被視為著作權人的勞動所得,還沒有明確的界定。目前,我國尚未開徵贈予税,自然人之間的贈予行為無須繳納税費。但網絡打賞需要經過社交平台中轉,“讚賞”等打賞類功能屬於企業為其產品運營所設置的營銷活動,由此可依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2011年頒佈的《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徵税。該《通知》指出,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按照“其他所得”全額適用20%的税率繳納個人所得税。網絡打賞行為獲得的錢款如明確是個人勞務報酬所得,則須按現行税法繳納相關的勞務税費。
公眾對網絡打賞的質疑,不止於被打賞人是否需繳税、需繳納多少。騰訊在《微信公眾平台讚賞功能使用協議》中表示,“騰訊僅作為提供信息發佈功能的中立平台方,讚賞用户應依法繳納的各種税費,由讚賞用户自行繳納”。此聲明看似合理,但實質上是企業規避責任的行為。如何監管其納税行為,也就成了空白。
這些空白,是法律制訂、監管跟不上互聯網發展的結果。互聯網發展日新月異,有必要針對網絡特點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填補空白,讓互聯網世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讓網絡打賞這一新生事物得以規範發展。(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