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評:鋪好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化軌道
“生態文明”系列評論之三:
張玉勝
生態文明建設關係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要堅持這一民生工程,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不斷取得成效;要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
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化,必須着力增強全社會對生態保護的法治意識。生態文明是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社會形態,以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等為目標,生態文明建設事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事關國家民族的未來前途,因此,要樹立“污染環境就是給人民造禍、浪費資源就是為子孫遺患、破壞生態就是斷人類後路”的“負罪”認知,自覺以法治思維看待和踐行生態文明建設。而這種基於法治考量的個體認知和社會共識,是打造美麗中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化不可或缺的民意基礎與工作先導。
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化,必須着力構建完善可行的法制體系。有法可依才能確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近年來,國家頒佈實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但針對生態文明建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仍然需要我們破解執法主體分散、權責邊界模糊、制度銜接不夠、部門協調不暢、監督機制乏力等制約瓶頸。為此,需借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從法規完善的角度進行查漏補缺和機制創新。比如,構建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建立規避“多動症”、確保“一張藍圖幹到底”的空間規劃體系;健全納入價格機制、讓保護者受益、讓破壞者賠償的資源有償使用與生態補償制度;構建以改善環境治理為導向,監管統一、執法嚴明、多方參與的環境“共治”體系,等等。
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化,必須着力提升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執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法治的權威性也在於執行。再好再完善的制度,如果執行不到位、形同虛設,就難以達成預期效果。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法治軌道,就必須對相關法規擁有內化於心的敬畏、具化於行的落實和不留情面的追責。要加強對責任主體履職情況的有效監督和嚴格考核,尤其不放鬆對負有領導之責的“關鍵少數”的監督;提升執法隊伍的職業素養與執法能力,破除基於地方保護和利益考量的選擇性執法,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虛作假、失察失責、推諉扯皮及慵懶懈怠等不良現象,堅決實施零容忍的問責懲戒。
作為“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重要內容,生態文明建設不是短期行為和權宜之計,而是事關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事關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長久之計和不變國策。其目的是要打造好“美麗中國”的大房子,這有賴健全和完善生態文明體制、打造堅固的“四梁八柱”,同時也需要舉國上下、各行各業齊心協力為之“添磚加瓦”。
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態環境質量是關鍵。良好生態環境是人和社會持續發展的基礎,生態環境保護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建設美麗中國,既是13億多人民的共同心願,也是我們這一代人的歷史責任。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這句話生動形象地表達了黨和政府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也進一步闡明瞭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