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同伴身亡不算見義勇為,你咋看?
救同伴身亡不算見義勇為,你咋看?
背景:今年6月,幾個成都家庭外出郊遊,其中肖軍、喻春祥乘坐的皮划艇被漩渦掀翻遇險,同行的於強、張正祥跳入水中營救二人。最終,只有喻春祥生還。於強和張正祥的妻子為了幫丈夫申請認定“見義勇為”,在市縣兩級主管部門間奔走,卻被告知,由於所救為同行好友,屬於“履行特定義務”,因而無法認定。
*京華時報發表顥鈞的觀點:*因為見義勇為的認定與利益捆綁在一起,地方必須給出一個標準——這個標準更多與地方財政狀況以及地方對見義勇為的認識相關聯。如果財政足以支付更多的勇為者,又何必拘泥於“義”的解釋?所謂“特定義務”,法律上常指向兩類,一是近親屬之間,比如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年邁的父母。此前發生在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的老虎傷人事件,事主趙女士將園方告上法庭,理由之一就是,其母下車救她慘遭老虎咬死,屬於“見義勇為”。這一訴因引發網絡輿論集體吐槽,而支撐網民情緒的深層原因便在於,母親救女是本能反應,是母愛的天性使然,而絕非社會所公認的“義”。另一種特定義務來自於前行為所帶來的後行為義務。張正祥等人約定共同出遊,是否就帶來了特定的救助義務?並沒有法律如是規定。於強等人在同伴遇險時下水救援,屬於法定義務之外的更高要求,認定“見義勇為”有助於激發社會正能量。
*小蔣隨想:*我搜索到一則舊聞——2006年武漢一對夫婦在家中與小偷搏鬥,後被武漢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表彰。理由是,這對夫婦“不僅僅是在自衞自救,他們是在和偷盜、搶劫的犯罪行為作鬥爭,其英勇精神值得表彰”。武漢那起“自己救自己”尚且算見義勇為,成都這起救同伴身亡卻不算,讓人情何以堪?同樣令人回味的是,北京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後,事主趙女士稱其母“見義勇為”,遭許多人吐槽;武漢夫婦在家中與小偷搏鬥獲表彰,卻少有非議,社會對“義”的理解,呈現出某種與情緒相關的不確定性。有人覺得,見義勇為應有統一的“國家標準”。但是,標準終究是固定的,事態是千變萬化的,人們的想法更是見仁見智。或源於此,對“義”的解釋才難有“國標”。既然對“義”的定義存在變化,我斗膽建議,是否可以借鑑“人民陪審員”制度,讓來自社會不同階層的代表,一起參評見義勇為?或許,零爭議不易達成,但獲得多數人的認可是可能的。
是傳銷者太狡猾,還是管理者“消極”?
背景:河北燕郊傳銷猖獗,記者前往有關部門舉報,結果被各部門踢皮球。燕郊工商分局要記者找市局,市局“打傳辦”聲稱能做的只是登記、驅散,抓人是公安部門的事。當地公安部門則説打擊傳銷需要工商部門牽頭。
*京華時報發表吳龍貴的觀點:*幾番拉鋸下來,就形成了一個執法怪圈:除非各部門統一行動,否則打擊傳銷的結果就是“登記驅散”。抓了放,放了抓,不僅傳銷組織毫髮無損,次數多了,執法部門也會產生惰性。《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各級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接到舉報後,都有責任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但由於打傳辦的存在,其他部門也就有了推諉的理由。而打傳辦是由工商牽頭成立的,執法的權限和範圍都十分有限,這或許就是傳銷組織能夠獲得生存空間的重要原因。更深層次的原因,恐怕還在於態度消極。對地方而言,傳銷未必全然是一件壞事,甚至還可以帶來一定的利益。比如吸引大量外來人口,拉動地方消費。在傳銷組織中,“絕不發展本地人”也是一條不成文的行規。這多少有點互利互惠的意思,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相關部門打擊傳銷的決心和力度。因此,打擊傳銷除了要完善治理結構、理順權責關係,更重要的是轉變觀念。畢竟,每一個傳銷組織背後,都可能有多個家庭破碎。
*小蔣隨想:*分析傳銷的“生存空間”,你會發現,它較少存在於一線城市,更多紮根於城鄉結合部。在地點選擇上,傳銷需要人羣吸附效應,地方管理又要“松”。簡言之,傳銷的策劃者就是在鑽地方管理不足的空子,吸引的往往是想發財又沒有什麼本事與見識的人。理解了這一點,就不能把傳銷猖獗單純歸咎於打擊存在“機制弊端”。如今,還有種説法叫“逃回北上廣”。意思是,不少返鄉青年發現,中小城鎮規則意識嚴重不足,“拼爹”更嚴重,管理較混亂。相對而言,“北上廣”等一線城市的法制更健全,競爭更透明,環境更正規。説到底,這體現出的是管理、行政、執法水平上的差距。就傳銷在燕郊“繁榮”多年來説,未必是傳銷者太狡猾,更可能是管理者與執法者“水平有限”。京津冀協調發展,管理水平不高的地區必須向管理水平高的地區認真學習。北京在疏解非首都功能的同時,也該積極向周邊地區輸出或援助先進的管理理念與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