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治霾資金是另一種“霾”
12日,財政部發布《防治大氣污染必須堵住資金流失漏洞——關於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檢查典型案例的通報》,公佈對9個省(區、市)2013~2015年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檢查結果。從檢查結果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被挪用的情況較為突出。
顯然,這種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於治霾。但檢查發現部分地方擴大開支範圍,比如安徽利辛縣等8個縣(區)將257.11萬元專項資金挪用於與秸稈禁燒無關的辦公樓維修、招待等其他事項;天津市環保局2015年在中央專項資金中安排425萬元用於黃標車淘汰工作中產生的交通、郵電、辦公等費用……
關於治霾資金使用,2013年印發的《中央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有明確規定。對於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等違規行為,《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也有相應的罰則。然而,這些法律法規卻沒能對部分地方政府亂花治霾資金的權力形成有效約束,箇中原因值得我們深思。
眾所周知,各種專項資金擠佔挪用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地方大概養成了挪用專項資金的壞習慣。而且,一些地方或許認為中央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監督鞭長莫及,所以就會心存僥倖。但沒有想到,財政部會對治霾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更沒有想到自己會撞在“槍口”上。
據報道,財政部將追回被騙取、擠佔、挪用、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的補助資金,責令相關地區進行整改。這也警示其他地方政府,必須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別打歪主意,否則,不僅要把挪用的資金“吐”出來,而且相關責任人還有可能被追責,因為相關法律有規定。
我國《預算法》第93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改變預算支出用途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也規定,截留、挪用財政資金;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則根據情節給予記大過處分、降級或撤職甚至開除。
挪用治霾資金用於招待、辦公等超範圍支出其實是另一種“霾”。這種“霾”雖然不直接危害公眾身體健康,但影響治理效果,因為治霾關鍵之一是資金投入,當部分治霾資金使用與治霾無關,治霾效率與效果就會打折扣。即使被挪用資金佔比較小,但財政資金具有示範效應,使用不當或影響社會資本信心。
因此,絕不能允許以後再出現類似現象。治霾,不僅要治大氣污染形成的霾,同時也要治另一種“霾”——亂花治霾資金。只有先治理後者,才有利於治理前者;只有確保治霾資金專款專用,《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所確定的治霾目標才有望實現,公眾對於治霾才能多一些信心。
為此,對於挪用治霾資金的行為,應進一步提高違法成本。在追回資金、依法追責的同時,對於違規挪用治霾資金的地方,中央財政還應該暫停資金補助,並增加地方政府治霾任務。此外,對治霾資金使用的監督,有必要從事後監督向全過程監督轉移,因為發現問題後再處理要付出更多代價。
除了要防止治霾資金被騙取、擠佔、挪用,還要對這種專項資金的治霾效果進行科學評估。今年8月1日施行的新《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提出,將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建立考核獎懲機制。期待有關方面早日公開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效果——這是對出資人或納税人的一種交代。(馮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