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裝病出獄重新收監就完了嗎?
貪官裝病出獄重新收監就完了嗎?
背景:近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華在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上報告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她披露,2013年以來,江蘇省檢察機關對保外就醫的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類罪犯”組織複查,逐人見面、重新體檢,監督糾正了違法問題100件,徐國健、陳耀南、胡劍鵬、周秀德等4名廳級及以上幹部被督促收監執行。
*京華時報發表王雲帆的觀點:*假借“保外就醫”逃脱刑罰執行的服刑人員,身份往往非富即貴。2014年,中央政法委發佈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要求“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中央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藉助中央的力量來強化對“廳官罪犯”們的執行監管,無疑有助於排除地方權力的干擾和地方複雜的裙帶關係。我們多次看到有“廳官”被督促收監執行,多省檢察機關在公佈執行監督的成績時,也都使用了“糾正違法”這個字眼。這或許説明,收監之前的保外就醫普遍存在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那麼問題來了,重新收監只是對違法行為的校正,而不是懲罰。民眾除了想看到違法的“廳官”重回高牆之內,更想知道當事官員為了運作“保外”而動用了多少關係,涉嫌多少宗犯罪?治理執行腐敗,不但要查清,還要校正,更要懲罰。
*小蔣隨想:*司法正義不光是指審判環節,更要體現在對判決的全面執行。以往,重判決輕執行的情況切實存在,媒體聚焦不到高牆內的情況,公眾不知道被判刑的貪官的後續情況,給那些想“脱獄”者帶來可乘之機。有關方面要求“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正是劍指裝病保外就醫與“提錢出獄”,同時旨在嚴懲司法腐敗。各地相繼對此展開復查,將一些“沒病回家”的前官員現罪犯重新收監,令公眾拍手稱快,體現出執法應有的剛性。但是,“非正常”保外就醫是如何實現的,哪些人蔘與到弄虛作假中,是否有外部權力“搭救”等,有時卻沒有下文。這是令人遺憾的,也是存在漏洞的。如果參與作假者得不到應有懲處,倘若“提錢出獄”的犯人不被加重懲處,如何起到警示效果,怎能以儆效尤?
幹部開公車撞死人咋“怪象”連串?
背景:6年前,公務員何健勇開公車肇事致人死亡,賠償的38萬元由他擔任法人代表的一家鎮屬企業墊付,其中約21萬元一直未歸還。何健勇當時沒有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升了官。事發兩年後,何健勇才受到調查,此後經歷一審被判2年有期徒刑,再審被判11年徒刑,發回重審恢復2年徒刑,至今沒結案。
*京華時報發表舒鋭的觀點:*直到事發兩年後,何健勇才被刑拘,箇中原因竟只是主管此案的原副局長於廣輝“接到某領導的電話,讓他關注一下此案”。目前,於廣輝已因濫用職權罪被追究刑責,可背後的某領導究竟是誰,仍不得而知。就因為“領導”的一句話,當地公安把鐵案辦成懸案,乃至差點成為無頭案,顯然存在制度性漏洞,必須深究。何健勇還涉嫌受賄罪、貪污罪。貪污罪主要是指他用公款為交通肇事買單。可是,法院為何多次重審?分歧在於,何健勇使用公車是辦公事還是私事。如果何健勇是在辦公事,只要他並非故意將人撞死,就應由單位買單。若是公車私用,卻用公款買單,則構成貪污罪。公車私用不僅會造成公車本身的耗損,一些無良的公車私用者還可能在發生事故後,以辦公事為由將事故責任轉嫁給公家,最終由納税人買單。該案已進入第二次二審,希望當地法院全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為案件畫上一個公正圓滿的句號。
*小蔣隨想:*從撞死人有領導向公安“打招呼”,到賠償金由鎮屬企業墊付,再到遲來的司法經多次重審,還掰扯開公車撞死人是“因公”還是“因私”……一系列怪誕狀況都與撞人者的公務員身份以及權力緊密相關,映襯出疑似權力干預司法、公姓企業財務混亂、司法審判翻來覆去、公車私用禁而不止、“因公撞人”似將減責等讓公眾愕然的景象。上述問題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黨紀嚴於國法、權力應被置於監督的籠中有多大差距,人們的心中自有評價。該案發生在一個鎮上,卻不能因為涉案人的官位不高而輕視。司法公平與公正,必須通過一個個具體案例的判決來體現。全面從嚴治黨,黨內沒有特權,反腐沒有例外,蒼蠅和老虎要一起打。該案會如何蓋棺定論與終審判決,人們在拭目以待,司法應當給予社會一個負責任的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