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評:“河長制”給每一條河流一個負責任的名字
“生態文明”系列評論之四
梁建強
寒冬時節,一條關於河流生態保護的信息令人感到温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各級黨政主要領導負責制的“河長制”將在全國推行。每一條河流的保護,都將在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中,明確具體的責任人。
作為強化生態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一環,保護江河湖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來,各地積極採取措施,加強河湖治理、管理和保護,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一些地區入河湖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侵佔河道、圍墾湖泊、非法採砂現象時有發生,河湖治理面臨的問題不容忽視。
“河長制”的出現,與發生在2007年5月的太湖藍藻事件有關。企業違法排污、農業面源污染嚴重、河道久無清淤……重重問題疊加帶來的水源惡化,敲響了江河湖泊保護的警鐘,也讓“河長制”在痛定思痛後應運而生。
首創於無錫,推行於多地。幾年來,“河長制”已在多地的實踐中得以檢驗。在湖北宜昌,由市長擔任長江宜昌段的“河長”,並先後出台了《關於全面實行“河長制”加強河流生態保護的意見》《河長制工作考核評分辦法》等;在福建龍巖、安徽銅陵等地,“河長制”的推行,也帶來了水質明顯改善、水環境治理成效顯現等積極變化。
“河長制”能否發揮實效,關鍵在於防治責任的真正細化,組織形式的條分縷析,以及責任主體的精確鎖定。長期以來,江河湖泊的生態保護,由於涉及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多方面內容,多部門權責交叉,時常陷入九龍治水、治而無功的尷尬境地。特別是對於一些跨行政區域,或是需要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的河段,污染防治的難度不容小覷。
《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的出台,標誌着“河長制”從局地逐漸走向全國,並納入江河湖泊保護的頂層設計之中。一方面,組織形式得以明確,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全面確立,省級設立總河長,市、縣、鄉均分級分段設立河長;另一方面,工作職責得以釐清,各級河長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的管理和保護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推進。這些,都為推進江河湖泊保護廓清了責任主體。
權責明晰,更要履責有力,將用心良苦的制度設計真正轉化為務實可行的環保行動,才是推動“河長制”邁向“河長治”的關鍵。這不僅要構建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更要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強化激勵、問責。給每一條河流,對應一個負責任的名字,並切實推動舉措“真落地”、責任“真落實”,確保實現河湖永暢長清。
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態環境質量是關鍵。良好生態環境是人和社會持續發展的基礎,生態環境保護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建設美麗中國,既是13億多人民的共同心願,也是我們這一代人的歷史責任。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這句話生動形象地表達了黨和政府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也進一步闡明瞭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的理念。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法治的權威性也在於執行。再好再完善的制度,如果執行不到位、形同虛設,就難以達成預期效果。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法治軌道,就必須對相關法規擁有內化於心的敬畏、具化於行的落實和不留情面的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