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保外就醫要關閉方便之門
2013年以來,江蘇省檢察機關對保外就醫的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類罪犯”組織複查,逐人見面、重新體檢,監督糾正了違法問題100件,徐國健、陳耀南、胡劍鵬、周秀德等4名廳級及以上獲刑官員被督促收監執行。(12月14日《中國青年報》)
事實上,江蘇實名公開被重新收監的4名廳級以上獲刑官員,僅露出了涉及“保外就醫”司法腐敗的冰山一角。報告顯示,過去五年,檢察機關開展保外就醫、職務犯罪罪犯刑罰變更執行等專項檢查,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52068人;僅2010年,我國檢察機關就糾正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可見,保外就醫已成為一些獲刑人員逃避法律制裁的“温牀”。特別是,享受保外就醫“待遇”的大多是獲刑官員,表明保外就醫已淪為又一種特權。
獲刑官員雖然丟了官位,但其在位時建立起的人脈關係依然在,擁有一定的隱性權力,具備違規操作保外就醫的資源和條件。可以説,違規保外就醫的背後,隱藏着錢權交易的魅影。比如,廣東江門原副市長林崇中因受賄罪獲刑10年,但在宣判當日,林崇中通過買通看守所所長、醫生等人違規獲准保外就醫,從法院直接回家。由此可見,無論是保外就醫的制度設計,還是司法監督和部門監管,均存在缺陷和漏洞,給了錢權交易可乘之機。
辦理保外就醫的依據主要是《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這個部門規章已頒行20多年,受當時立法水平所限,有些規定過於原則、籠統,缺乏操作性。比如,保外就醫在提請、鑑定、審批、移交、考察和監督環節上均存在漏洞。特別是,監獄掌握着保外就醫的決定權,檢察機關只能當“看客”,司法監督形同虛設。
因此,規範保外就醫,不能止於重新收監貪官。若想保外就醫制度得到有效執行,遏制獲刑官員違規操作的特權,首先必須對《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進行修繕,細化規定,增強標準化的可操作性。此外,完善信息公開制度,使保外就醫在陽光下運行,主動接受社會和羣眾監督。特別是,應制訂更加嚴格的懲罰性規定,約束司法人員、鑑定醫生等公職人員的從業行為,對採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保外就醫的參與者,一律嚴肅查處,提高其違法成本。(張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