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國家賠償正常化,司法程序現代化
日前,最高法再審改判聶樹斌無罪。12月14日下午,聶樹斌父母正式向河北高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申請的賠償金額為1391餘萬,其中包括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萬元。
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聶案屬於司法賠償中的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對此有相應的法定程序和標準規定,像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方面的賠償金有相對固定的標準,彈性空間較大的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怎麼認定,雙方可以協商,當事人如果不同意的,如聶案這樣涉及刑事賠償的,還可以申請複議。
自1995年1月1日《國家賠償法》正式施行,至今已有走過21年曆程。這些年來,國家賠償逐漸為公眾所知,在行政與司法糾錯、保障公民權利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不過也應看到,國家賠償法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從法律層面看,刑事賠償針對的是錯拘、錯捕、錯判等情形,也就是採取“無罪羈押賠償”原則,而把“輕罪重判”造成超期羈押等情況排除在外。雖然今年初施行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細化規定,明確對數罪併罰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而因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予以賠償,但這仍有待於在實踐中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
此外,國家賠償在實踐中還出現一個現象,即案件影響大、關注多,獲得的國家賠償也相對較多,而一些默默無聞的案件,當事人所能獲得的賠償卻很少。雖然這是考慮到案件本身的輿論影響,卻也容易給人留下隨意性的印象。客觀而言,這也是一種不公正的現象。
國家賠償是行政與司法糾錯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程序現代化、法治化的體現。冤案錯案要有錯必糾,也要有錯就賠,這樣才能促使執法與司法機關人員在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等過程中依法辦事、嚴格遵循法律程序、充分尊重公民人身權利。國家賠償制度的成熟運作與否,某種程度上也反映了一個國家的法治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