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放任“遛娃師”的法律風險
面對“遛娃師”的種種法律風險,既需要從立法上考量,為新職業提供合理適度的法律空間;也需要從機構到公民個體,強化法治意識,遵守法規制度,規避法律陷阱。
這是一箇舊崗位不斷消失、新職業不斷湧現的時代。
近日,在湖北省武漢市,便出現了一種新型職業——“遛娃師”。這個職業的主要任務,就是專門組織孩子們玩耍,仿照當下流行的綜藝節目,設計適合孩子們的遊戲橋段,通過帶領、鼓勵、陪伴孩子們完成遊戲任務,鍛鍊其團結協作、與人溝通等能力。
光是看“遛娃師”這個職業名稱的新鮮度,就能腦補其市場前景。如今的都市生活,父母大都被沉重的工作所捆縛,缺乏時間和精力陪孩子玩耍,如果有一種職業能彌補這些缺憾,並且提供貼心服務,如何能不受家長歡迎呢?更何況,這些“遛娃師”還很“專業”,他們不僅性格陽光開朗,而且大多是擁有幼教或體育專業背景、具備一定醫護知識的年輕人,如此一來,更受市場的青睞。
然而,這一新生職業,能否在迎合市場需求的同時經受住法律的檢驗,恐怕要打一個問號。首先一點便是,職業的依託“母體”是否合法。很多人以為,既然孩子父母與市面上的有關機構簽了合同,相關內容條款也列得清楚,就沒啥法律或安全問題了,其實不然。
“遛娃師”所依託的單位,往往打着經營幼兒户外素質拓展活動的旗號,從本質上看,多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根據2013年修訂的新《民辦教育促進法》,這些辦學機構的設立資質、經營範圍、經營活動內容、人員組成都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如果屬於“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則會被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旦與這樣的機構籤合同,合同就有“無效”之虞。
而且,有些“遛娃師”的從教資格,更成問題。雖然他們往往在家長面前擺出了自己的幼教或體育專業背景,但實際上並未取得任教資格。如果他們大搖大擺“遛娃”,就屬於“非法從教”。
或許有家長以為,把孩子交給“遛娃機構”或者“遛娃師”,自己就可以放心睡大覺了,有了問題照合同索賠就行。況且,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未盡到職責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問題是,非法“培訓機構”或者“從教人員”帶着孩子進行拓展活動,他們固然會擔負不容推卸的法定責任,但從嚴格意義上看,家長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也必須盡到足夠的監管義務。一旦發生某些事故,家長也難免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一種新事物的出現,總是機遇與挑戰並存。新事物從“發芽”走到“壯大”的關鍵,就在於能否化挑戰為機遇。面對“遛娃師”的種種法律風險,既需要從立法上考量,為新職業提供合理適度的法律空間;也需要從機構到公民個體,強化法治意識,遵守法規制度,規避法律陷阱。如此,家長才能消除後顧之憂,孩子也才能享有更安心、更優質的教育服務。□歐陽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