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執行腐敗豈能止於糾正違法
民眾除了想看到違法的“廳官”重回高牆之內,更想知道當事官員為了運作“保外”而動用了多少關係,涉嫌多少宗犯罪?治理執行腐敗,不但要查清,還要校正,更要懲罰。
前不久,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劉華在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上報告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她披露,2013年以來,江蘇省檢察機關對保外就醫的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類罪犯”組織複查,逐人見面、重新體檢,監督糾正了違法問題100件,徐國健、陳耀南、胡劍鵬、周秀德等4名廳級及以上幹部被督促收監執行。
當然,這並不是江蘇特有的現象。公開資料顯示,2014年至今,廣東重新收監138名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其中有12名廳局級幹部;雲南重新收監執行“三類罪犯”135人,其中原廳級職務幹部6人;陝西對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或保外就醫情形消失的5名原廳局級罪犯和8名縣處級罪犯重新收監。四川、浙江、湖北、黑龍江等省均有罪犯被重新收監,其中包括多名原廳局級幹部。
“保外就醫”本是司法文明的象徵,體現的是懲罰中的人文關懷。但這項制度卻常被利用,作為“提錢出獄”“花錢消刑”的載體。近年來,媒體對假借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名目大搞執行腐敗已有過多輪“炮轟”;一些個案更是得以在網絡輿論場上廣為傳播,成為社會熱議的公共議題。如上述已得到糾正的執行違法一樣,我們看到,那些假借“保外就醫”逃脱刑罰執行的服刑人員,身份往往非富即貴。尤其是一些高官,也在被重新收監之列,的確讓人大跌眼鏡。
需要看到,刑罰執行腐敗也是司法腐敗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一腐敗較之其他領域的腐敗為禍更甚。2013年以來,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問題引起中央高度重視。2014年,中央政法委發佈了《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這份只有17條規定的文件,從嚴列出了“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實體條件。這也是中央要推動刑事執行檢察專項行動的規範性依據。
地方檢察系統在專項行動中“戰果”輝煌,除了檢察機關忠實履職之外,督辦、保障機制的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意見》要求“對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中央政法相關單位逐案報請備案審查。”藉助中央的力量來強化對“廳官罪犯”們的執行監管,無疑有助於排除地方權力的干擾和地方複雜的裙帶關係。
而在這一專項行動的宣傳中,我們多次看到有“廳官”被督促收監執行——這至少説明,保外就醫中的“廳官”,並不都是因為“病了”才要求到監外去執行。多省檢察機關在公佈執行監督的成績時,也都使用了“糾正違法”這個字眼,這或許説明,收監之前的保外就醫普遍存在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
那麼問題來了,重新收監只是對違法行為的校正,而不是懲罰。事實上,民眾除了想看到違法的“廳官”重回高牆之內,更想知道當事官員為了運作“保外”而動用了多少關係,涉嫌多少宗犯罪?治理執行腐敗,不但要查清,還要校正,更要懲罰。□王雲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