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是“高空墜物案”的句號
2歲女孩在重慶某小區內玩耍,不料禍從天降,被一個酸奶瓶砸到頭上,醫療費花費8萬餘元。找不到肇事者,家長將159户“有嫌疑”的居民告上法庭。經過歷時兩年多的取證審理,13日,該案正式宣判。法庭認為,整棟樓第2-33層,共448户居民都不能排除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性,因此,被告主體範圍由原來的159户擴展到448户。每户向原告補償360元。當日到庭的10幾户被告均表示對這一判決結果還是能夠接受的。
法院已經判決,此案似乎要畫上一個圓滿的句號了?未必。因為法院的判決還面臨一個執行到位的問題,如果執行遇阻,判決也就沒有多大意義了。而此案的執行必然是相當困難的。當日共有10幾户被告到庭聽取了宣判,記者隨機向他們詢問對宣判結果的看法,他們普遍表示,畢竟分攤下來,數額不算太大,對這一判決結果還是能夠接受。也就是説,願意賠償的業主並不是認為法院判決有理,而是覺得數額不大,所以就息事寧人了。另外的430多户,他們連法庭都沒有來,會不會都自覺落實法院的判決,其實是很難説的。
從法理上説,如果法院判決我賠償,我也是不會賠的。請法院或者原告用事實證明我侵權,證明那個奶瓶就是從我家屋頂掉下來的。如果法院不能證明這一點,憑什麼判決我賠償?你不能因為我家住在這棟樓上,就負有連帶責任,這樣的株連政策,豈不是比元朝還厲害?這裏,我們堅持的就是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是承擔責任的充分必要條件,由高空拋物的受害人舉證證明真正的加害人,並且要證明其主觀上的過錯,如果不能舉出證據證明致害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則致害人就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並不是邏輯推理,而是已經有了這樣的先例,而且也發生在重慶,這一例證就是發生的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2000年5月11日,一個從樓上扔下來的煙灰缸,把郝躍頭部砸傷;而法院在一片爭議聲中判決樓上的22家住户各賠償郝躍8100餘元,共17萬多元。然而,14年過去了,傷者郝躍僅獲得其中2名被告的全額賠償和1名被告的少額賠償,總計不到2萬元的執行款,連打官司的成本也沒拿回來。直到14年後的2014年5月6日,重慶煙灰缸砸人案受害者郝躍,再次來到重慶渝中區法院,申請法院恢復執行,此後我們也沒有聽到迴音,那19户責任人又給了多少錢。
當然,我們並不責怪法院,法院的判決是有依據的,這就是《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明確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對於這一法律規定,法學界一直有不同意見,因為它違反了多項法律原則,業主居住在2-33層並不是任何意義上的過錯。如果這樣的法律精神可以推廣,今後城市裏發生的一切偷竊、傷害等財產和人身傷害案件,當無法偵破時,都可以判決居住在整個城市的居民負連帶責任,由全體居民共同賠償,豈不是荒唐之至。應該説,把法學界、理論家爭論不休的問題寫進法律,必然產生難以解決的矛盾,這是一個教訓。
那麼,如果無法確定高空墜物的實際責任人,被害人難道就冤沉海底,無法得到公平正義?這是可能的。假如你遭遇車禍受傷,當然也必須是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或駕駛人賠償,如果沒有找到肇事車輛,就無法獲得賠償,這樣的情況是會發生的,那當務之急就是破案。如果破不了案,解決問題的辦法就是政府完善救濟制度,甚至可以動員有關住户捐款救助,但不是賠償。執法機構不能因為破不了案,就通過錄像,查出所有過往車輛,由他們平攤賠償,這豈不是很可笑?
所以,對於奶瓶傷人案,首先需要的是破案,例如根據奶瓶留下的指紋之類的線索查找真正的責任人。如果破不了案,法院是難以判決的。(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