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個人出租住房暫將按10%税率徵收
(原標題:關於《深圳市地方税務局關於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税徵收管理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深圳地税局昨日發佈《深圳市地方税務局關於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税徵收管理的公告(徵求意見稿)》,列明出租房屋個税兩種徵收方式。
為進一步加強對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税徵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深圳市地方税務局草擬了《深圳市地方税務局關於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税徵收管理的公告(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2016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20日。具體內容在“深圳市地方税務局門户網站”(http://www.szds.gov.cn/szds/index.shtml)首頁左側“通知公告”查詢。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一)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地方税務局税務二處,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南路28號,郵編:518033。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税徵收管理徵求意見”字樣。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務局關於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税徵收管理的公告(徵求意見稿)》
全文如下:
深圳市地方税務局關於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税徵收管理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對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税徵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在深圳市範圍內將自有房屋或租入房產出租給承租人,並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經濟利益所得,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個人所得税徵收採取據實徵收和核定徵收兩種徵收方式:
1、納税人出租(轉租)房屋採取據實徵收方式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可憑合法有效憑證,從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減除房屋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税費、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納税人負擔的實際修繕費用,以及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
2、納税人不能提供合法、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準確計算房屋租賃成本費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税所得額。
3、應納税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税額=應納税所得額×税率
個人出租住房,暫減按10%的税率徵收個人所得税;個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徵收個人所得税。
三、房屋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納税人同一個月多次取得房屋租賃所得應合併計算納税。
四、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費不包含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税。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增值税税額,在計算轉租收入時可予以扣除。
五、該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原我市採取的綜合徵收方式和徵收率同時調整,其他税種徵收率及税率按原規定執行。
深圳市地方税務局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