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銷不動產權證,不能成為強拆手段
倘若沒有就補償達成一致也算“依法徵收”,實踐中哪還有違法強拆一説呢?看似“順理成章”的行政過程,實則將註銷不動產權證當作了強拆手段,其中很難看到依法保護產權的理念。
房子還沒拆,國有土地使用權就被註銷。近一個多月來,武漢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局連續發佈26份《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作廢公告》,涉及相關證件被註銷居民300多户,多屬舊城改建項目房屋。據稱,被註銷的權利人都是對政府的徵收和拆遷補償決定存在爭議的人。
房子還沒拆,證件都齊全,土地使用權就被單方面註銷了,這樣的行政措施不僅令產權人不能理解,也讓公眾看不懂。中共中央、國務院剛剛頒發《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糾治利用公權力侵害私有產權,明確完善財產徵收徵用制度。在依法保護產權的法治背景下,這種“房未拆地已無”的做法怎能讓產權人吃上“定心丸”呢?
值得注意的是,武漢國土部門此舉十分注重“依法行政”,反覆強調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那麼,他們是如何構建行政合法性的呢?首先將行為定性為區政府依據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徵收行為;接着援引《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將“因政府徵收決定導致物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徵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的規定,解釋為“政府徵收決定生效時物權發生轉移”;隨之依據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和《武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為其單方面註銷行為作合法性辯護。
上述解釋言之鑿鑿,卻存在多個邏輯漏洞:既然定性為徵收,那麼針對的就不是國有土地本身,而是上面的房屋,在沒有依法給予公平補償的情況下,這種徵收是合法有效的嗎?《物權法》規定政府徵收決定“導致”物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並不意味着徵收決定一經作出就必然產生物權轉移。立法規定“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可單方申請登記,難道就意味着政府一作出決定就可單方申請註銷登記?
武漢國土部門或可辯解:我註銷的只是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也應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且眾所周知,在我國房屋的產權與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註銷了土地使用權,上面的房屋產權便成為“空中樓閣”。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問題的焦點是必須對“依法徵收”作出判斷。倘若沒有就補償達成一致也算“依法徵收”,實踐中哪還有違法強拆一説呢?
細究之下,武漢國土部門的解釋暗含着一條可怕的“強徵拆”邏輯:政府決定徵收,政府再註銷你的土地使用權,最後拆掉你在沒有使用權的土地上的房子。看似“順理成章”的行政過程,實則將註銷不動產權證當作了強拆手段,其中很難看到依法保護產權的理念。(兵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