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勞動部”:休息日加班第9小時本薪也要給
華夏經緯網12月17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台“勞動部次長”廖蕙芳16日宣佈,休息日加班的第9至12小時,僱主必須給原本的工資額,加上加班費。
據報道,“立法院”衞環委員會15日邀請“勞動部”報告並備質詢,“立委”蔣萬安質詢時問到休息日加班的第9至12小時,僱主是否要再多給本薪?“勞動部”當時回答不需要,但16日“勞動部次長”廖蕙芳説,仍要加給本薪。
廖蕙芳表示,“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中修訂“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 2/3以上”,法條字義既然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 2/3以上,顯然是須有平日的工資額。但因為加班已經超過8小時,所以僱主再給付加班費時,也需一起給付平日工資額,才會符合法條文字。
廖蕙芳説,提高休息日的加班費是為了要讓僱主因此減少休息日加班,因此“勞動部”會依照當時的立法方向作為解釋原則。也就是説,以月薪3萬6000元(新台幣,下同)的勞工為例,休息日加班9小時,將可領到新台幣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