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發展權是人類社會的永恆權利
《聯合國憲章》指出,聯合國應促進“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發展”,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認定為聯合國的重要職責,社會發展開始走進人權的視野。《世界人權宣言》對發展權有了進一步的規定,認為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同時還規定了人的工作權利、受教育的權利等等。1966年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指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公約》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加以確認,推動了發展權觀念的形成。而1986年的《發展權利宣言》指出:各國有義務單獨地和集體地採取步驟,制訂國際發展政策,以期促成充分實現發展權利。國家有權利和義務制定發展政策,保障每個人發展均等和公平享有發展所帶來的利益。1993年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再次重申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從而使發展權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統。經過幾十年的不懈努力,發展權理論逐步完善並被國際社會所接受。
早期人權理論僅僅將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理解為人權,認為國家的目的僅是為了保護個人不受侵害。事實上,國家並不僅僅作為政治哲學意義上的共同體存在,它還必須為人民提供必要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其手段就是有效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積極為人民的發展創造條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斷地提高國民福利,國家也由此找回了其存續的正當性與合法性。發展作為國家義務,發展經濟是必要的手段,為人民發展實現提供充分的社會基礎。而這一過程就是人民發展權獲得的過程。沒有國家的發展,人們無法獲得發展的權能,也就無法享有發展權。
有人認為,發展權因不具有可訴性而難以稱之為人權。這一説法實際上顛倒了人權保障的基本邏輯。人權是一種關係到人之成為人的不可剝奪的權利,因此問題的關鍵除去能否救濟,更在於如何救濟。在發展權的權利和義務範疇中,個人或集體是權利方,國家是作為義務方存在的。
發展權的訴求表現在消除存在於人民中的飢餓與貧困,要求國家保證充分的就業,保障民眾較高的健康水平,等等。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也提出,要讓所有人平等和有尊嚴地在一個健康的環境中充分發揮自己的潛能。人的能力並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存在一個從低到高、從小到大的不斷發展過程。這種能力的不斷開拓和發展,便構成人發展的一個重要內容。發展權的落實有利於人的各方面能力的發展,尤其是社會弱勢羣體的能力發展。
發展權的終極追求是人的自由發展。人的自由發展是指人自由地實現或滿足自身各方面的需要,按照自身所固有的內在本性要求去支配自身的發展。發展權理念要求國家為個人自由發展提供充分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資源,更為重要的是,發展權理念要求保障個體機會均等地參與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獲得充分發展並平等地享受發展成果。
發展權的終極追求還是人的全面發展。完整意義上的人是作為私生活、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主體的三重角色的統一體,喪失了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權中的任一方面,人都是不完整的。所以,國家促進發展的義務並不僅僅停留於促進經濟的發展。比如,在政治發展方面,應當完善相關制度設計,讓民眾有效地參與國家決策;在社會發展方面,應當不斷提高全體人民的福利和社會保障水平;在文化發展方面,國家有權利和義務制定適當的國內發展政策,提供充分的文化資源。
發展權並非是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簡單統合,而是強調各項權利之間的協調。因為只有在至少一項權利改善的同時而又沒有其他權利被侵犯的情況下,發展權才能得以實現。發展權中任何一項權利遭到侵害都是對整體發展權的踐踏,如果在實現某項權利的同時,沒能很好地保護和促進其他權利的實現,則不能體現發展權的整體性。
發展權不僅存在於國家與個人之間,國家同樣可以作為發展權的權利方存在,其權利的相對方就是國際社會。而國家發展權的訴求就是要求國際社會提供安全、和平、公正、公平的發展空間。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6年12月20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