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必須遵守”是WTO成員義務
作為一直恪守WTO原則和履行WTO義務的中國,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15條適用週期屆滿後,可以充分運用WTO現有的規則和機制來確保其他成員具體落實在第15條上的“條約必須遵守”的義務。
2016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滿15週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15條(下稱“第15條”)迎來“壽終正寢”時刻。12月12日,針對美國、歐盟沒有履行上述義務一事,中國先後對美國、歐盟提出WTO爭端解決機制下的磋商請求,正式啓動WTO爭端解決程序。
“第15條”規定了哪些義務?
“第15條”所明確的條約義務是一枚硬幣的兩個方面:針對中國,其規定的義務是:WTO成員在針對中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中,可根據其國內反傾銷調查法的規定,不使用中國產品的價格或成本,而是採用“替代國”的方法計算中國產品的“正常價值”和“傾銷幅度”;針對其他WTO成員,其規定的義務是:各成員方針對中國產品反傾銷調查中適用“替代國”的操作方法“無論如何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是WTO條約與規則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第15條”規定的義務就成為WTO全體成員必須遵守的基本義務。由此得見,從2001年12月11日到入世滿15週年,WTO成員可依據其國內法適用“替代國”方法對中國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2016年12月11日中國加入WTO滿15週年後,WTO成員針對中國產品反傾銷調查中適用“替代國”方法操作和國內立法必須終止。
為什麼“條約必須遵守”?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凡有效的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其善意履行。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基於此引申出來了“條約必須遵守原則”。根據該原則,對於在主權平等、充分表達自己意願基礎上的各項有效條約,各當事方必須按照條約的規定,善意地解釋條約,忠實地履行條約義務。任何當事方都不得以任何藉由違反條約的規定,不得從事違反條約目的和宗旨的任何活動,除情勢發生變遷等特殊情況外,不得廢棄條約規定的義務。
回到“第15條”義務的履行情況。中國完全履行了條約規定的自身義務。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從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第一天到現在,中國並未對不少WTO成員在反傾銷調查中適用第15條表達過異議,儘管這些WTO成員因為援引“替代國”方法導致中國產品被課以高額反傾銷税。在WTO歷次針對中國貿易政策的審議中,所有WTO成員對中國履行第15條的義務並未提出過任何異議,足以表明中國嚴格履行了“條約必須遵守”的國際法義務。
當“第15條”規定的15年適用期限屆滿之時,已經嚴格履行國際義務的中國自然有權要求WTO的全體成員同樣依據“條約必須遵守”原則來履行自身義務:2016年12月11日起終止在對中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調查中繼續使用“替代國”方法。這是WTO全體成員的條約義務,必須在條約規定的時間節點之後終止針對中國產品和企業再適用這種不公平的歧視性做法。
如何落實“條約必須遵守”?
作為一直恪守WTO原則和履行WTO義務的中國,在“第15條”適用週期屆滿後,可以充分運用WTO現有的規則和機制來確保其他成員具體落實在“第15條”上的“條約必須遵守”的義務:
第一,WTO成員在其國內法框架下修改立法,在所有涉及中國產品反傾銷的新調查案件和複審案件中,其國內的調查機關不得再適用“替代國”做法來計算中國產品的傾銷幅度,以落實“第15條”的規定,否則直接違反其作為WTO成員所承擔的條約義務。
第二,如果有WTO成員在2016年12月11日之後拒不修改其國內立法或仍在反傾銷調查中針對中國產品堅持使用“替代國”方法,則屬於嚴重違反WTO義務的具體表現。據此,中國有權在WTO框架內將其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要求該成員依據“第15條”的規定,將其國內法中與WTO規則不相一致的規定和做法予以廢棄。
第三,近期美國表示正在起草新的針對中國的反傾銷技術方法。歐盟則提出用所謂的“市場扭曲”標準取代現行的“市場經濟國家”標準,以繼續適用“替代國”方法針對中國產品。如是,中國可依據WTO最惠國待遇原則,在WTO爭端解決機制起訴歐美的新“國內法”,要求WTO裁定美歐的國內立法違反WTO規則並立即予以撤銷。這實際上也是“條約必須遵守”原則的具體體現。
(作者系北京理格豐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