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二審今日開庭 檢辯雙方先隔空交火
華夏經緯網12月21日訊:據台灣媒體報道,頂新制油公司被控制造劣油案,彰化地院判魏應充等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上訴,台中高分院今天開庭審理,未開庭前,頂新和台中高分檢檢察官已先隔空精彩交火。
據報道,頂新先發聲明稿説,歷經更換受命法官及112天的休庭,台中高分院今天開庭繼續審理頂新油案,本公司期待案情能早日真相大白,還公司及所有被告清白;而台灣“最高法院”日前決議在食品中“攙偽假冒”或“添加物”依“食管法”第49條第一項論處,頂新所涉制油案,案情與“最高法院”決議無關,盼請各界理性公平評斷。
聲明強調,頂新制油案並無“最高法院”決議所述“攙偽假冒”或“添加物”情事:本案去年經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無罪,頂新制油案的油品,是來自越南食用級原料豬油,並經一審法院確認不是回收油,也不是地溝油,所涉並無攙偽或添加等情節,因此與“最高法院”決議所述“攙偽假冒”或“添加物”完全無關。
頂新還批檢察官烏龍起訴,操弄輿論影響司法:頂新説在此案中,檢方長期透過模糊焦點和誤導輿論兩套手法,企圖干擾社會對於真相的認知。
台中高檢則在今天的論告書指山,台“食藥署”請台灣地區駐越南代表處,洽請越方提供越南食用油脂的合格製造商清單,迄今登記輸出台灣的越南食用動物油脂生產廠商,僅有“黃德富”一家。
檢方指出,台灣“最高法院”2016年11月22日刑事庭會議決議:“食品安全衞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所定攙偽或假冒罪,只要有攙偽或假冒的行為,即成立犯罪,毋庸實質判斷行為有無存在危害民眾健康的抽象危險。
檢方説,頂新公司所賣巧師傅、古早味香豬油,除來自大幸福公司的豬油、牛油外,另含有5%至10%由島內所生產的一級香豬油。依彰化地方法院2015年度訴字第345號刑事判決,該一級香豬油,是來自於製造環境髒亂,不符衞生安全標準的地下油行“華豐行”,且為規避溯源追查,或以魏應充個人的賬户付款,或借用從事祭祀用品業(製造蠟燭)的“慈蓮實業社”的收據,充當進貨憑證。由此,更可以左證,頂新公司油脂質量之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