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術環境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全鏈條懲治
作者:周明艳
作者: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 劉志偉,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 吳沈括
隨着信息社會的崛起和全球化的日益深入,信息技術和遠程通信技術被廣泛應用於經濟、社會以及政治事務等各個方面,在催生“新經濟”樣態的同時,也為新的犯罪類型——網絡犯罪的蔓延提供了現實的技術基礎。
時至今日,以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為代表的新一代網絡信息技術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造着人們的工作和生活,民眾日漸享有更高層次的福利便捷,但也日益面對更為深刻的侵害風險,新技術環境下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就是當下突出的典型問題。
近年來,全國各地利用電信網絡技術實施詐騙的犯罪活動不斷蔓延,呈現高發態勢。視頻詐騙、網絡遊戲詐騙、鏈接網頁詐騙、網購詐騙等詐騙行為不僅給人民羣眾造成了鉅額經濟損失,甚至會侵犯公民的人身乃至生命權利,進而嚴重損害社會誠信和社會穩定。
總體而言,新技術背景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有着明顯的技術--組織特殊性,由此決定了此類犯罪的頑固性以及懲治的複雜性:其一,在人員構成的層面,呈現參與人數眾多、身份學歷參差不齊以及組織架構嚴密的特點;其二,在地域分佈的層面,犯罪行為實施地和結果發生地相分離,跨地區乃至跨國境的特徵非常突出;其三,在行為方式的層面,有着技術多樣、手段隱蔽以及分工細化的鮮明特徵,犯罪活動的產業鏈化色彩濃厚。
顯然,在當下中國談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懲治有着更為豐富的社會內涵和更為深刻的政策底藴:基於建設網絡強國的戰略安排,黨和國家不僅在產業升級和經濟發展的層面,而且在民眾福祉和人權保障的層面考量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防治的必要性與緊迫性;不僅重視事後的嚴厲打擊,而且重視事前與事中的防範;不僅注重國內製度架構的完善,而且注重國際規範體系的建設——這一系列國家立場在黨中央、國務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等國家中央機關近期的專門工作部署中得到了清晰的展示。
新型電信網絡詐騙的社會危害是空前的,人民羣眾的懲處願望是強烈的,黨和國家的治理態度是堅決的,建構更為有效的防治策略是亟待回應的時代重大命題。
對此,可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給出的答案是:牢固樹立與當下技術環境相適應的新綜合治理思維,致力於建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全鏈條懲治模式。
應當指出的是,一方面,基於司法實務的總結性認識以及犯罪態勢的前瞻性預判,《意見》進一步釐定了定罪量刑標準,明確了嚴格適用緩刑以及注重運用財產刑的刑事政策,總體提高了對各類“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行為的刑事處罰強度。特別是,它明確規定對於十類特定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以及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等等。
另一方面,針對前述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精細分工、各環節配合以及上下游銜接的產業鏈化態勢,《意見》更是秉持全鏈條懲治的革新立場,強調全面懲處關聯犯罪和準確認定共同犯罪:
第一,為了縱向強化上下游關聯犯罪的有效懲處,除詐騙罪以外,《意見》強調了綜合運用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及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刑事打擊工具的必要性。
特別地,《意見》要求正確適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處治司法實務中日益多發的下游轉賬、套現、取現行為,包括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户或者多次採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以及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户後,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等等。
第二,為了橫向確保各種共同犯罪樣態的精準懲處,《意見》再次明確了犯罪集團以及犯罪團伙等情形中不同參與人(如首要分子、骨幹分子、主犯以及從犯,等等)根據其角色權重的輕重處罰規則。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司法實踐中各類常見、棘手的案件情形,《意見》確立了以共同犯罪論處的適用規則,包括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在提供改號軟件、通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發現主叫號碼被修改為國內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部門號碼,或者境外用户改為境內號碼,仍提供服務的,以及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製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等的,等等。
總之,推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系統懲治是新時期實現人權保障的重大舉措,也是彰顯法治建設的重要工作,更是建設網絡強國、樹立大國形象的重中之重,《意見》的立體化制度設計在字裏行間浸潤着對這一問題的深刻體認,其出台順應了廣大人民的殷切期待,譜就了強化新型網絡犯罪防治的時代新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