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讓法律監督照進民事執行
依法規範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既需要執行人員對法律底線的堅守,更需要強有力的法律監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按照《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12月20日《京華時報》)。
作為確保當事人勝訴後合法權益能夠及時兑現的司法制度,民事執行一直被譽為公平正義的最後屏障,其對公平正義的最終實現有着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然而,囿於多種因素的掣肘,民事執行中的不作為、消極執行等違法情形並不鮮見,不但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加劇執行難,而且也嚴重損害司法權威,玷污公平正義。在此背景下,“兩高”堅持問題導向,聯合發佈《規定》,對民事執行中的違法情形予以全面監督,對確保民事執行活動的公開透明和公平正義的實現,可謂意義重大。
法律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種重要職權。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這一規定雖然為檢察機關在民事執行中監督違法執行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因為過於原則而不具有操作性,導致檢察機關對違法執行行為的監督莫衷一是。尤其是在法院和檢察院相互制約以及監督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更難以有效對違法執行行為進行實質性監督。這是民事執行活動中違法情形難以徹底根除的重要原因之一,對其予以規範性的法律監督,實乃題中之義。
違法執行是公平正義的絆腳石,沒有絲毫理由對其容忍。相比審理環節的訴訟活動,民事執行因為事關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最終兑現,違法執行對司法公信的戕害更甚。不可否認,在民事執行活動中,儘管多數執行人員能夠堅守司法公正的紅線和良知的底線,敢於依法依規地執行案件,但也不乏少數執行人員置原則於不顧而違法執行的現象,以致產生“一顆老鼠屎壞一鍋湯”的負面影響。故此,讓檢察機關啓動法律監督程序,對民事執行中的違法執行行為予以監督,無疑是規範民事執行活動的必然選擇。
民事執行是抵達正義的重要司法手段,如何讓正義看得見、摸得着,進而杜絕違法行為,關鍵有賴於縝密而精細的制度安排。此次“兩高”發佈的《規定》,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申請檢察機關監督違法執行的受理時限、程序、標準以及實施監督的方式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既解決了檢察機關對違法執行行為監督的程序啓動問題,又解決了如何監督的司法實務問題,為規範民事執行活動設計了完善嚴密的法律監督機制,對杜絕違法執行將起到良好的推動作用,從而真正形成依法執行和公平正義最終實現的良性循環。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依法規範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既需要執行人員對法律底線的堅守,更需要強有力的法律監督。沒有強有力的法律監督作為兜底保障,規範民事執行和確保公平正義的實現只能是鏡花水月。“兩高”聯合出台的《規定》,將違法執行行為納入規範化的法律監督軌道,對於執行人員而言,既是壓力,更是動力。在“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大背景下,廣大執行人員應以此為契機,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杜絕違法執行,努力為推進民事執行活動的公開透明、確保公平正義的最終實現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