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品新:鍛造治理網信詐騙犯罪的利劍
作者:刘品新
女大學生徐玉玉遭遇騙局而自殺的悲劇依然歷歷在目,兩高一部的“網信詐騙犯罪解釋”適時出台。該解釋涵蓋之廣、突破之多、創新之大,讓人側目,可謂一把斬向愈演愈烈網信詐騙亂象的新利劍。這一新規到底帶來了哪些新變化?我理解,該解釋的主要特點可以概括為“增、減、改”。
何謂“增”?就是補法網之留白。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我國打擊網信詐騙存在着入罪難、從重難的問題,突出表現為入罪門檻、從重界限、共犯設置過於僵化。針對當前網信詐騙犯罪已經升級換代的現象,該解釋及時做了調整。譬如,將“冒充司法人員”、“詐騙未成年人、在校學生、重病患者”、“境外犯罪”、“組織、指揮詐騙團隊”等行為,納入從重的情形。這些新規定背後就有徐玉玉等案件的影子。又如,針對實踐中所謂的“司機”、“保姆”、“廚師”、“管家”等幫助犯難以定性,該解釋界定了幫助犯罪的方式,明確“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幫助”行為屬於共同犯罪;再如,針對金融機構、網絡公司、電信公司對網信詐騙責長期懈怠監管義務的現象,該解釋明確它們可能被追責的情形。
諸如此類條文還有很多。例如,對於明知是網信詐騙犯罪所得而轉賬、套現、取現等行為,該解釋將其納入關聯性犯罪範疇,予以全面懲處;對於提供木馬、釣魚軟件、“偽基站”設備等行為,納入共同犯罪,進行綜合認定。這些新規定為能動適法提供了基礎。
何謂“減”?就是去法網之累贅。突出表現為解決司法實務難題而刪除不必要的證明負擔。對於詐騙罪,我國主流的一條入罪標準是詐騙財物價值(達到3000元)。然而,司法查證實則不易。對此,該解釋規定,詐騙數額難以確定的,可有條件地按照未遂處罰。在上述情況下,若滿足發送詐騙信息數(達到5000)、撥打詐騙人次(達到500)、網頁被瀏覽量(達到5000)的情形,就是犯罪未遂。為便於統計,該解釋還規定,“反覆撥打、發送的”,以累計數據計算;對於數量“難以收集的”,可結合口供等綜合計算,即以部分數量推斷整體。
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刑事司法傳統上非常重視證據要達到必要的規格,不僅要求證據數量多、要求證據相互印證,而且要求有關鍵證據。這一特點在網信詐騙犯罪司法中也比較典型。例如,網絡犯罪往往涉及人數眾多,為證明被害人人數等基本事實是不是需要收集所有被害人的陳述呢?對此問題,儘管我國已有種種探索,該解釋在總結司法經驗的基礎上,又大膽明示可以結合各種證據,綜合認定犯罪事實。在網信詐騙共犯主觀明知的證明方面,該解釋也體現了這一立法技巧。顯然,這些“綜合”證明法,就是對控方責任的“消減”。
何謂“改”?就是換法網之經緯。網信詐騙治理,本質上是以網管網。這就要求法律規則設置得科學合理。該解釋對現有制度的改變涵蓋管轄、證據、證明與量刑等方方面面。對網信詐騙犯罪,該由哪一機關立案偵查?對此,該解釋採取了“沾邊即管”的擴大化思路:電信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受地,犯罪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徑地、結束地,財物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均作為地域管轄的範圍;對境外實施網信詐騙的,也明確了我國的管轄權。技偵獲得的材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該解釋明確應當隨案移送,對其來源等做出説明即可,這就化解了以往技偵材料“不移送、不能用、不好用”的問題。對涉及犯罪的賬户,如何區分其中的犯罪所得與合法所得?該解釋地規定,被告人無法説明賬户中所得合法來源的,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理解為舉證責任的倒置。對網信詐騙的量刑如何規範?該解釋明確了嚴格限制使用緩刑、注重適用財產刑與量刑起點就高選擇的三原則,這是“亂世用重典”!
網絡犯罪,社會共治;網信詐騙,司法嚴打!新解釋是法律人面對當前猖獗網信詐騙犯罪交出的一份反擊方案。它必然會引發社會的關注,吸引各方力量投入到治理洪流中。大幕已經拉開,司法效能究竟如何?讓我們拭目以待。此時此刻,人們有理由滿懷信心地合理期待。(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