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經營者未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或將被罰50萬
本報北京12月19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亦君)電子商務法草案今天上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呂祖善在做草案説明時表示,“十二五”期間,電子商務年均增長速度超過30%。2015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超過20萬億元,電子商務交易市場規模躍居全球第一,電子商務就業人員達2690萬人。
草案對網購商品質量問題、快遞糾紛、炒信等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常見問題作出了規定。
針對網購商品質量問題,草案規定,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台內經營者真實信息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台先行賠償。
針對電子商務炒信問題,草案規定,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不得實施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通過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或者以其他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願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等行為,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網購商品快遞糾紛問題,草案指出,電子商務交易物品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短少的,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賠償。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遞物流服務的,加盟方與被加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草案,電子支付賬户還將實行實名制管理。
草案還提到了個人信息泄露問題。草案明確指出,個人信息是指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位置信息、銀行卡信息、交易記錄、支付記錄、快遞物流記錄等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用户的信息。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户個人信息泄露、丟失、毀損時,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户,並向有關部門報告。針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未履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草案明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