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金錢政治權力輪替中腐敗暗湧
彭新林
政治腐敗是美國腐敗以及民主政治生態的一個縮影。瞭解美國政治腐敗,對於認識西方代議制民主下的政治競爭和權力輪替,以及美國民主政治的複雜性及其虛偽本質,都頗具助益。制度化、合法化的政治腐敗又是美國民主政治實踐陷入“金錢政治”等困境的重要根源,凸顯出美國民主政治制度面臨的深層次、系統性危機。
美國政治腐敗的歷史源遠流長,貫穿整個美國曆史和社會發展進程,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屬殖民地時期。如美國曆史上首起重要的政治腐敗醜聞,就是18世紀早期的紐約總督愛德華·海德腐敗案。1707年,時任紐約總督愛德華·海德聲稱其得到法國正準備從海上侵略紐約的秘密情報,以建造紐約港防衞設施的名義向每個市民徵税1500鎊,而所謂的法國準備從海路入侵紐約實際上是虛構的事實,相關征税得來的款項被愛德華·海德用於建造自己的奢華居所。愛德華·海德的貪腐行為被揭露後引發眾怒,最後導致其被解職和定罪判刑。
政治腐敗是美國民主政治制度運行的剛性需求,本質在於攫取權力和資源。在制度層面上,公共官員“兜售”政治利益而獲取政治上的支持,是可以接受的,不用擔心會受到民眾的譴責。如今年的美國總統大選,美國支付服務公司WEPAY在今年10月所作的一項調查報告披露,作為總統候選人的希拉里、特朗普都斥巨資為自己爭奪選票,希拉里競選團隊融資總額高達3.73億美元,競選花費3.05億美元,特朗普競選團隊融資總額也達到1.66億美元,競選花費1.15億美元。兩位候選人所募集以及競選花費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個人和機構的競選捐款,其背後一般都有大量的“金主”支持。
雖然候選人或者公共官員為競選公職而接受自願的競選捐款並不違反美國法律,但卻沒有資格和權利“出賣”他們的職權。如果一項競選捐款的意圖是要影響“公共官員的職權行為”,是作為對公共官員職權行為的對價,那可能就涉嫌賄賂。在上個世紀70年代影響較大的“美國訴布魯斯特”案中,形成了一項判例法規則:即構成賄賂的競選捐款必須是作為某職權行為的“明示補償物”。只有在候選人或公共官員同意收受“明示補償物”的情況下,才能認定該捐款行為系賄賂。在“麥考米克訴美國”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進一步明確了競選捐款在何種情況下可能構成賄賂的界限,即只有在基於公共官員作出了執行或不執行某職權行為的明示承諾的情況下給予競選捐款,才屬於賄賂。若僅以候選人或公共官員在募集並接受競選捐款之前或者之後不久即作出維護該捐款人利益的行為或者支持有利於該捐款人的立法,就認定其有罪,那顯然是對國會立法意圖的不切實際的理解。當然,若候選人或公共官員強迫、恐嚇或者威脅他人捐款,則屬於違法。這一認定標準相對明確、清晰,得到了多數美國法官的支持,對以後美國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及賄賂的認定產生了重要影響。
美國政治腐敗的形式多種多樣,除了競選捐款、遊説議員等主要的政治腐敗之外,其他形式的政治腐敗也廣泛存在。例如,“水門事件”“伊朗門事件”等行政權力濫用事件,就屬於典型的瀆職型政治腐敗。其中,發生在上個世紀70年代初期的“水門事件”是美國建國以來最為嚴重的政治腐敗案。
政治腐敗已浸淫到美國社會及政治生活中的諸多方面,其成因也是複雜的。首先,這與美國的政治體制和民主選擇模式密不可分。諸如三權分立、代議制、政黨輪替、新聞自由等構成美國核心政治制度元素,金錢政治滲透經濟、社會體制運作的每個角落,使得競選捐款是否是言論自由的表達方式、遊説是否發揮着重要的代議制民主的信息功能、總統權力的行使邊界及制衡等,時常陷入複雜、棘手的爭議之中,這為政治腐敗的滋生提供了制度土壤及空間。其次,這也是人性的弱點使然。人類具有貪婪本性,一旦掌握公共權力,就有謀取私利的傾向。要建立一個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來徹底消除政治腐敗行為,理論上也許可行,但實踐中卻是難以實現的。再次,根源於個體與社會結構的相互作用,即政治腐敗的滋生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歸咎於行為與社會結構的失範。儘管利益集團和富裕的政治精英羣體否認其對政治決策以及組織安排、行政程序的內在缺陷有着直接、正式的影響,但利益集團、富裕的政治精英羣體無疑是美國社會最龐大、最頑固的既得利益藩籬。
政治腐敗的治理是一項任重道遠的事業,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實現的。從美國政治實踐經驗出發,改善代議制民主、健全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機制、構建預防性的制度措施體系等措施,都是治理政治腐敗的重要藥方。
(作者系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反腐敗教育與研究中心研究員、秘書長,美國紐約城市大學訪問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