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税務總局網站發文:“死亡税率”之説嚴重誤導公眾

日前,有關媒體相繼報道“死亡税率”問題,有關人士認為,“死亡税率――當前經濟持續低迷的真實原因”,“税率之重,接近企業的‘死亡線’”,“我國長期實行重税主義的後果,就是經濟動力和活力的下降”。歸結起來,其核心要義就是:税負過重嚴重影響企業生存空間,是導致經濟下行壓力的主要原因。情況果真如此嗎?
一、“死亡税率”之説,嚴重誤導了社會公眾
源自有關媒體的報道,“當前我國企業實際税費負擔接近40%,對企業來説意味着死亡。”或稱作“死亡税率”。這一説法的提出,足夠吸引社會公眾的眼球,激起了社會公眾特別是企業界對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緒宣泄,引發社會公眾對税負問題的誤解,帶來一系列負面效應。所謂的“大部分企業利潤率都不到10%”與“30-40%的税費負擔”存在怎樣的內在關聯?需審慎對待,尚難以簡單評價!至於30-40%的“死亡税率”是“我國當前經濟持續低迷的真實原因”這一結論,嚴重曲解和低估了導致經濟下行壓力的深層次原因。實際上,形成經濟增速下滑的誘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體制因素,又有制度因素,也有市場環境變化的因素。如果按照這一邏輯思維,是否可以這樣遞推出:只要企業税費負擔降低了,經濟下行壓力就會得到遏制。顯然,經濟運行狀態的轉變遠非這樣簡單。至於“中國宏觀税負與經濟增長之間呈負相關關係”。事實上,我國宏觀税負近些年來一直穩中有降,特別是一系列減税降負措施的陸續出台,企業的税負大大減輕,但同期經濟增長卻出現了較大幅度的波動,由最初的兩位數的高增長到目前6.7%的增長。可見,簡單推論出宏觀税負與經濟增長之間負相關的結論,是不能成立的。
二、正確看待宏觀税負的水平
宏觀税負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口徑,通常結合政府收入構成狀況,分為大、中、小口徑:大口徑宏觀税負是指政府全部收入佔GDP的比重,按照IMF統計口徑測算,2012—2015年我國宏觀税負接近30%,遠低於發達國家平均水平42.8%,也低於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33.4%;中口徑宏觀税負是指税收收入和社會保障繳款之和佔GDP比重,按照OECD測算口徑,2012-2015年我國宏觀税負23.4%,而2014年OECD國家平均水平為35.5%;小口徑宏觀税負是指税收收入佔GDP比重,2012-2015年我國宏觀税負18.5%左右,並逐年下降,按照IMF數據測算,2013年發達國家為25.9%,發展中國家為20.4%。
此外,我國企業所得税税率為25%,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税率,世界上徵收企業所得税的126個國家標準税率平均為23.7%,歐盟國家所得税標準税率平均為22.1%,OECD國家平均為24.8%;我國增值税標準税率為17%,還有13%、11%和6%的低檔税率,實行增值税國家標準税率平均為15.7%,歐盟國家增值税標準税率平均為21.6%。
綜上可以看出,我國的宏觀税負水平總體上還是比較低的。當然,由於不同税種的計税依據不一,税率設定不同,對企業而言,衡量企業税負的輕或重,不能簡單片面只看税率的高低,税率並不等於税負,應當從多維度綜合衡量。
三、税負的結構性分析
從税負構成及承擔者來看,我國企業承擔了90%以上的各種税費,個人承擔的各類税費佔比不足10%。一方面是由目前我國以流轉税為主體的税制結構所決定;另一方面也使企業對税(費)負敏感,尤其是經濟下行壓力加大、企業盈利能力變弱時,企業自然會感覺税費負擔重。相比較而言,西方國家個人所得税和社會保險税(費)佔比較高,企業直接負擔的税費顯得並不高。
從税負的轉嫁性來看,收費往往與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有關,與企業具體的經營活動相關聯,難以轉嫁;佔我國税收收入比重三分之二左右的流轉税,由於依附於價格,受市場供求關係的影響,可以實現轉嫁,納税人與負税人分離,企業只履行繳税義務,並非負擔者。流轉税為主體的税制結構會導致按照世界銀行公佈的“總税率”指標計算的企業税負虛高。至於流轉税的累退性,可以通過税制結構優化完成,但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四、完善我國宏觀税負的幾點思考
一是推進清費立税進程。加大費改税力度,切實將適合税收形式徵繳的收費項目、基金項目改為税收;在大力推進税制改革的進程中,適時將某些收費項目併入到税改方案中,統籌實施;在構建財税體制框架結構中,通過費改税,健全地方税體系,確保地方財源穩固。
二是加大減税降負力度。在明晰政府事權和規範政府支出的前提下,控制政府規模膨脹,減少政府對社會資源的強制佔有和使用的份額,着力把握好減税降負主基調,為刺激企業投資增長、增加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擴大消費能力,預留空間。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以及相互間資源佔有和分配使用的關係,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地位,為企業和市場鬆綁,為經濟發展增添活力。
三是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借營改增減税之機,進一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推進個人所得税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税制改革,積極研究房地產税立法,擴大企業所得税税基,規範税前扣除。通過税制改革,為政府實施精準調控預留空間。(國家税務總局税收科學研究所 李萬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