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税法當明確“税款專用”原則
必須在法律中直接規定税款的使用原則。環保税收徵收情況、使用情況要每年向同級人大或者常委會報告,而且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增加濫用税款的法律責任。
日前,環保税法(草案)二審稿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總體上看,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充分採納了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已比較成熟。這意味着,“税收法定”原則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第一部税法草案有望獲得通過。
不過,雖然草案二審稿在法律原則和計税依據、應納税額、税收減免、徵收管理等多數重要制度上都已相對完善,但也仍然存在一些缺憾。其中最重要的,是缺乏對環保税收款項用途的明確規定。
環保“費改税”,不僅僅是要解決傳統排污費徵收制度中存在的力度不足、標準過低、強制性不夠的問題,最關鍵的目標是要實現對環境治理的正向激勵和補償修復作用,這就必然要求將徵繳的税款全部用於環境污染的防控和治理。在生態環境治理形勢依然嚴峻的當下,如果有些地方在實踐中將徵收的環保税款和其他税收一樣納入一般性預算並移作他用,便會背離開徵環保税的初衷,也會增加税收徵繳的難度。
要看到,在一些地方,環保工作仍然處於“説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狀況。如果沒有法律的明確要求,徵收上來的環保税款能否用於環境污染的防控和治理還真難以讓人樂觀。遠的不説,前幾天,財政部通報在其檢查的9個省份中,近半數省份存在挪用治污補助資金現象,其中安徽擅自在專項資金中列支保障經費2.19億元。此前審計報告也曾披露,從2001年到2007年,約4.03億元人民幣用於治理河湖污染的資金被挪用。事實上,即使法律明確規定了,能否落實好也都不好説。以政府向人大報告環保工作為例,雖然環保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大或者常委會報告環保工作,但前不久媒體曝光,仍有多個省級政府未履行報告義務,相當數量的市、縣級政府甚至沒有認識到應當履行這一法律義務。
因此,要想實現環保税法立法目標,就必須在法律中直接規定税款的使用原則,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徵收的税款主要用於環境污染的防控和治理。環保税收徵收情況、使用情況要每年向同級人大或者常委會報告,而且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如果沒有這些剛性要求,就很難避免税款被以各種理由挪作他用。另外,還可以明確公眾對税款使用的參與原則,對於環保税款的用途,要儘量尊重多數民眾的意見。當然,如果要使法律有“牙齒”,還應當增加濫用税款的法律責任。
還有一個爭議較多的問題也值得進一步釐清。我國企業總體税負較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環保税立法也不宜增加企業税負。但是,“減負”也不是環保税法應當承擔的主要責任。雖然可以通過設置多種税率來激勵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但對於高污染、高排放企業,仍然有必要通過税收“加碼”,通過税收手段逼迫其減排,減少環境污染。(朱恆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