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乘客擅開啓客機應急艙門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全國首例
作者:奚丹霓 官志伟
今天上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樸英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本案系我國首例因擅自開啓飛機應急艙門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延吉市人民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樸英蘭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於刑事處罰。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樸英蘭擅自將飛機前左側應急門打開,導致充氣滑梯彈出,嚴重威脅飛機安全,其行為己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法庭審理查明: 2015年2月12日12時許,被告人樸英蘭在吉省延吉市朝陽川國際機場乘坐韓國韓亞航空公司由延吉飛往韓國仁川市的OZ352航班,坐在靠近左側2號應急艙門的15A座位。樸英蘭登機後,乘務員禹賢正(韓國籍)根據安全手冊,專門向樸英蘭講解説明了應急艙門的重要性,告知其非緊急情況不能打開;如遇緊急情況,在得到機組人員的指令後,方可打開協助其他旅客逃生。12時30分許,OZ352航班關閉艙門,於12時34分50秒被牽引車推出滑行。飛機滑行38米時,樸英蘭擅自將其座位附近的左側2號應急艙門打開,致使該應急艙門的充氣滑梯釋放彈出。地勤和機組人員發現後,立即採取緊急措施,於12時35分24秒將飛機迫停,延吉機場隨即啓動了應急救援預案。該航班延誤近4小時,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3.4萬元。
延吉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樸英蘭明知擅自打開飛機應急艙門會危及飛行安全,在飛機被牽引車推出階段故意將應急艙門打開,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樸英蘭未接到乘務員指令,即不顧警示標語,擅自將應急艙門手柄上的防護罩拉開,抬起防護罩內的手柄,致使應急滑梯彈出、飛機迫停,給飛行安全帶來嚴重威脅,導致航班延誤近4小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4萬元的事實,有經庭審核實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鑑於樸英蘭打開應急艙門時飛機尚未使用自主動力滑行,地勤和機組人員發現應急充氣滑梯彈出後將飛機迫停,地勤人員先已離開滑梯彈出形成的危險區域,尚未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故樸英蘭的行為系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法可以免於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樸英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供述和辯解,法院指定的律師出庭為樸英蘭進行了辯護,被告人依法充分行使了法律規定的各項訴訟權利,法庭使用被告人本民族語言文字朝鮮語進行了訴訟。宣判後,樸英蘭表示認罪、悔罪,服從判決。樸英蘭的近親屬,部分省、州、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及有關羣眾旁聽了庭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