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1·05"公交車放火案罪犯馬永平被執行死刑
2016年12月23日上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1·05”放火案罪犯馬永平依法執行死刑。執行前,馬永平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於2016年6月30日作出一審刑事判決,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馬永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馬永平不服提出上訴。寧夏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後,於2016年9月26日作出二審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永平在正常行駛中的公交車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馬永平事先預謀、準備,攜帶汽油,在羣眾日常乘坐、人員密集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作案,致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傷,公交車被焚燬,其犯罪性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本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被告人馬永平的死刑裁判依法予以核准。
銀川致18死公交放火案嫌犯一審被判死刑
2016年1月5日6時30分許,馬永平手提裝在不透明塑料袋中的兩桶汽油,從寧夏賀蘭縣馬家寨公交車站登上開往銀川火車站的寧A22870號301路公交車,當車輛行駛至賀蘭縣金盛國際家居東側路段時,馬永平用打火機點燃汽油,車內瞬間燃起大火,致17人當場死亡,33人不同程度受傷,公交車完全燒燬。後1名乘客因特重度燒傷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