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工崗上病逝,家屬咋獲賠償 看看這三起案例
提供勞務者因自身原因在工作期間身亡,他的近親屬能不能得到賠償或者補償?先予執行對大部分進城務工人員來説,是個陌生詞彙,如何申請先予執行,什麼情況下法院將裁定先予執行?昨日,中原區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3起與普通勞動者息息相關的典型案例,以案釋法。
【案例1】保潔員突發疾病身亡,家人可申請一定經濟補償
付師傅生前是一名保潔員,從事清掃保潔工作。2015年11月10日凌晨5點左右,付師傅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送醫後不治死亡。經鑑定,付師傅是因為個人身體原因導致的病發,而且他與單位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上他的確在工作時間出事了,家人可以向單位索賠嗎?
隨後,付師傅的妻兒和母親3人,將付師傅工作單位的法人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各類賠償30餘萬元。經中原區法院主持調解,被告同意一次性向死者家屬補償8萬元。
中原區法院民一庭庭長李雲凱介紹,這是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付師傅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無法享受工亡待遇,但依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據此,中原區法院從維護勞務者權益出發,加大調解力度,最終促成調解。
【案例2】人沒了勞動關係咋證明?家屬可用證據“説話”
李師傅生前是個保安,2015年4月份進入鄭州一物業公司工作。2015年5月17日,他在工作過程中忽然暈倒,送醫院搶救無效,於5月19日去世。為了幫父親申請工傷認定,他的兒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李師傅與該物業公司於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存在勞動關係。
中原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由於原告提供了銀行支付工資的相關證據。因此,中原區法院確認李師傅與該物業公司的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時,勞動者應該保存啥樣的證據材料?
法官詳細介紹説,可以保留以下5樣: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案例3】車禍導致一級傷殘家人申請“先予執行”
老朱是勞務公司的一名員工,2016年3月15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事故認定司機趙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車禍發生後,老朱當即被送往鄭州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經鑑定構成一級傷殘,先後花費23萬餘元,家人無力承擔剩餘醫療費用,遂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中原區法院經審查後認為,老朱傷情較重,如不及時治療可能導致生命危險,但治療費用較高,家庭無力承擔,符合先予執行條件。故依法裁定先予執行被告趙某15萬元,並在3日內將款項執行到位。
先予執行是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因當事人一方生活或生產的急需,在作出判決之前,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一方當事人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款項或者特定物,或者停止或實施某些行為,並立即執行的法律制度。本案先予執行,為老朱後續治療爭取機會。後期,該案經審理,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趙某承擔各項賠償責任6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