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進一步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等增值税政策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發文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税政策。其中明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税。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營改增試點期間有關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政策的補充通知。通知明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税,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税,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税。
通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受讓土地向政府部門支付土地價款後,設立項目公司對該受讓土地進行開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項目公司按規定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公司、政府部門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將土地受讓人變更為項目公司;
(二)政府部門出讓土地的用途、規劃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簽署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時,土地價款總額不變;
(三)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由受讓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
此外,通知還明確,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税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