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政府送“不作為”錦旗被拘的真問題
等待4個月後,四川綿陽市三台縣村民馮勇軍的鬱結終於有了些許緩釋。2016年8月,他與8位村民因水庫污染問題向政府送“不作為”錦旗而被刑拘,如今他拿到了撤案決定書,不過,儘管免於刑拘處罰,但依然面臨行政拘留的可能。
怎麼送個“錦旗”就被刑拘了呢?説起事情的來龍去脈,並不複雜:當地鎮政府在2005年把水庫承包給個人養魚,但水質受到嚴重污染,下游深井的水不能飲用,灌溉的農田不敢下腳,引起村民公憤。該縣環保局多次發函、約談、處罰,但只有“拉鋸戰”未有實質治理效果。於是馮勇軍等9位村民,打算給鎮政府和縣環保局送去“不作為”錦旗。可還沒走多遠,沒喊口號沒敲鑼的馮勇軍就被警方以“涉嫌非法遊行示威”抓走了。
從法律上來看,構成非法遊行、示威罪有三個重要參考要素:一是行為本身是否屬於遊行、示威;二是如果屬於,那其是否獲得官方許可;三是如果沒有許可,其是否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從法律上講,馮勇軍等9位村民手拿錦旗、默然行走是否違法,真不能由當地警方隨意就認定。更弔詭的是,以前馮勇軍也曾和鄉親們扛着表彰縣水利局的錦旗,敲鑼打鼓、浩浩蕩蕩地走在街上,同樣沒有經過申請許可,卻自始至終未被限制更未被認為是違法。歡迎歌頌,排斥諫言,不免有點“黑色幽默”的味道。
實際上,近年來政府部門被上演“另類錦旗”行為的事例,也不在少數。從6年前“錦旗哥”始作俑者,到後來衍生出送時鐘、鴨梨、皮球等委婉提醒,這類“另類表意”儘管偶有失之偏激,但帶刺的“表揚”,背後反映的正是現實積弊、民意呼聲。如果相關部門不反躬自省、正視問題,而是恃權任性,以自己所掌握的資源採取偏激、強硬手段加以應對,那就脱離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初衷,那麼這種“另類錦旗”就不光會掛在牆上了,還會深深的掛進每一名知情者的心坎裏。
比起表達訴求的種種激烈手段,送“不作為錦旗”反而更加温和冷靜,作為地方執政者理當掂量出其中利害。值得稱道的是,不少單位不僅接下這份尷尬的“禮物”,而且痛定思痛,倒逼痛點變成亮點,最終皆大歡喜。從這個意義上講,碰到羣眾維權、諫言的“另類表達”,與其“拘起來”,不如“坐下來”聽聽羣眾的訴求,認真對待這種方式背後的焦急、等待和無奈。這不僅是讓羣眾體驗政府機關轉變工作作風、改進服務態度的契機,更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題中之義。
“民不可欺,常憂獲戾於百姓;官非易做,惟願推恩到萬家。” 清代思想家魏源的一紙對聯,道出了執政為民的要義。從看守所出來後,馮勇軍覺得至少這件事“促進了問題的解決”,因為縣裏又重啓了對水庫污染問題的調查,“也不是一個完全很壞的事情”。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羣眾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強化責任擔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調解、疏導等辦法,把羣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面對羣眾訴求、甚或“刺耳”的聲音,各地政府部門能否始終把民生冷暖放在心上,多些排憂解難的問題意識,少些濫用公權力打壓羣眾的“老爺作風”。正因此,村民向政府送“不作為”錦旗被拘是個典型的“反面樣本”,值得各地警醒反思。(宗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