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配套設施被收房企告區政府 朝陽區區長應訴
因對某項目《配套設施交付協議》中的相關內容有爭議,認為約2500平方米設施房屋不屬於移交的配套服務設施範圍,北京某置業有限公司將朝陽區政府告上法庭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朝陽區區長王灝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據瞭解,這是市四中院審理的首例因房地產開發配套設施移交等問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
2000年1月,原告北京某置業有限公司通過簽訂開發合同,以1.6億元的價格有償獲得位於朝陽區一處80畝土地的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而後,該公司與朝陽區八里莊街道辦事處於2004年5月25日簽訂了《配套設施交付協議》,約定原告交付面積為3363.70平方米的配套服務設施。原告表示,在簽訂協議時收繳房屋依據的文件已經廢止,而公司並不知情。根據有關文件規定,該項目只需無償交付800多平方米的房屋,協議中2571.70平方米設施房屋不屬於移交的配套服務設施範圍,而應歸原告某置業公司所有。
原告指出,八里莊街道辦事處是被告朝陽區政府的派出機構,受被告委派與原告簽訂協議,且該協議是行政協議,原告交付配套服務設施的行為實質上是被告朝陽區政府的收繳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原告認為被告的收繳行為違法,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該行為違法。同時,原告就被告的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朝陽區區長王灝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八里莊街道辦事處作為第三人出庭。
被告區政府辯稱,該案中八里莊街道辦事處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而以朝陽區政府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而原告多次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均予以駁回也已説明《配套設施交付協議》具有合法性,且被告朝陽區政府未佔有、使用房屋,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基本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相關規定,協議不屬於行政協議,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
第三人八里莊街道辦事處辯稱,涉案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雙方簽訂的買賣協議部分屬於民事買賣行為,此合同是民事買賣合同,並不是行政協議。而且合同簽訂已有12年,辦事處認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此案未當庭宣判,仍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