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防“一帶一路”建設中的另類陷阱
作為“一帶一路”沿線極為重要的南亞國家,印度對“一帶一路”建設在南亞地區的推進具有重要的經濟、外交及國際意義。近年來,印度國內經濟高速增長,被世界銀行認為是全球經濟增長的“新亮點”、最有吸引力的投資市場之一。同時,印度人口超過12億,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消費市場。另一方面,印度勞動力充沛,35歲以下人口占65%以上,且勞動力成本很低,這對勞動密集型的中國產業和企業開展國際產能合作、開發新市場具有特別的吸引力及投資價值。綜合對比印中各項經濟發展指標,目前印度國內經濟發展水平與市場特徵相當於中國的本世紀初水平,這為投資印度的中國企業提供了相當於重新經歷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的“黃金年代”的又一重大機遇,也為“一帶一路”背景下中印緊密合作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由中國中小企業協會牽頭組織的“一帶一路”重點項目印度中國工業園已落户印度古吉拉特邦艾哈邁達巴德市。2016年5月,隨着印度中國工業園首批土地完成過户,園區規劃、基礎設施建設、入園企業招商全面展開,標誌着印度中國工業園建設正式啓動,目前意向入園企業已有100多家。印度中國工業園規劃包括生產加工、商品展示交易、倉儲物流、綜合配套服務等四大板塊,其中生產加工佔地面積310萬平方米,重點以建材、汽車配件、數碼電子、裝備製造、紡織服裝、家用電器為核心產業,有望成為中國企業迅速打開印度全國市場的重要途徑。工業園建設計劃分3年完成,其中,一期將於2018年投入運營。這一項目的順利進展也將進一步推動“一帶一路”在印度及南亞國家的進程。
但印度最近發生的盧比危機給印度社會、經濟、金融帶來極為嚴重的後果,更為“一帶一路”建設在印的未來以及中企在印投資與運營帶來諸多重大的不確定性。盧比危機促使我們再次審視中國“一帶一路”在印度拓展中將面臨的制度風險,特別是印度處於轉型期的經濟、政治以及司法等制度框架及由此產生的諸多問題,如灰色經濟與長期氾濫的“黑錢”、複雜、矛盾的政府監管框架,以及極為拖沓、效率低下的司法系統。
黑錢猖獗
眾所周知,印度經濟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存在極為嚴重、廣泛的灰色經濟,而造成灰色經濟的主要根源是氾濫成災的黑錢交易。雖然無法確定印度在外國銀行所存儲的黑錢總額,但有些報告認為印度僅在瑞士的銀行存儲的黑錢金額就超過1萬億美元。
印度的黑錢源於許多不同的渠道。例如,一些印度公司通過操縱進出口價格的方式來賺錢黑錢,即故意就出口貨物低報價格、簽發不足額髮票,或就進口貨物高報價格、簽發超額髮票的做法獲得大量黑色收入,從而逃避應繳納的税款。黑錢的另一個主要來源是政黨以及腐敗官員從外國公司所收受的鉅額賄賂。據印度政府披露,整個印度只有3%的人口上報税收,僅僅有少於1.5%的個人繳税,這導致大量的黑錢留存於民間。
在上述不同來源的黑錢中,許多非法收入通過所謂Havala渠道轉到其他“避税港”國家,從而逃避應向印度政府繳納的税款。而這些存於印度境外銀行的黑錢,又常常通過返程投資的方式“洗白”後流回印度,即黑錢從境外某國銀行機構(原始存儲國)轉出,轉入某一海外避税港幷包裝成所謂的“國際資本”,繼而最終以“合法資金”的名目轉回印度並享受相關的税收優惠政策。其具體形式包括來自他國的(主要為毛里求斯、新加坡等)外國直接投資;以參與票據或海外衍生品金融工具的方式投入印度股市;以外國資助的形式投資於印度的慈善機構以及非政府機構(但不披露受益人的身份);通過正規渠道或是走私的方式向印度輸入黃金,以及通過某些印度國內軟件公司向印度進口虛假的、價格極為高昂的軟件等。此外,許多印度公司常常還利用公益信託機構作為其漂白黑錢的工具。雖然歷屆印度政府都花大力氣來打擊灰色經濟以及猖獗的黑錢活動,但卻收效甚微。
監管轉型
印度經濟的另一特點是政府監管的複雜性與多變性,體現出較強的“過渡期”政府監管的特徵。在1947年取得獨立之後,印度政府採取了所謂的“混合社會主義經濟模型”,即政府對整個社會經濟採取一種高度控制的管理方式,特別是重工業部門以及公用事業部門。雖然政府表面上也允許私營部門自由運營,但通過一系列的政策工具與管制措施,如營業許可、配額等手段,政府對私營部門也實行了極為嚴密的控制。在此背景下,政府一方面成為戰略性、重要性產品與服務的生產者與管理者;另一方面也對私營部門的產出進行直接控制,甚至對其產品與服務價格也進行了直接干預。然而印度政府的管制行為很難實現所謂的獨立性:很多利益集團常常通過其政治選取籌碼來影響政府的行為。
始於1985年的一系列行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印度政府的管制框架。例如,政府放寬、取締行業營業許可的限制;取消對企業產出、產量的配額限制以及產能控制,允許私營部門進入以往由政府壟斷或嚴格控制的產業部門。同時,政府也在很大程度上放鬆了對進出口以及國際投資的限制,主要表現為降低關税、大幅簡化國際投資的手續等各個方面。隨着印度政府行政改革及對外自由化的深化,許多印度私營企業也漸漸進入以往政府控制、壟斷的行業,與政府控制的國有企業並存、競爭。為此,私營部門渴望獲得更加獨立的政府監管機構,並要求政府監管體現出公平性、獨立性,以及良好的透明度(事實上,在許多以往政府壟斷的產業部門,如電力和電訊,許多獨立監管機構已經構建並獨立運作)。同時,印度民主政治中的“合意決策”屬性也要求政府機關採取獨立的監管模式。然而這一切又常常與印度政府機構傳統上對整個經濟的嚴格控制的理念產生重大矛盾,一些政企矛盾由此也變得日漸尖鋭,導致印度政府監管框架在總體上表現出複雜化、(有時甚至是)雜亂化、無序化等轉型期政府監管特徵。
印度的政府監管總體上可分為三大類別:經濟監管、公眾利益監管以及環境監管。經濟監管的目的在於防止或消除政府失靈的相關狀況,這主要表現在政府設立相關立法、政策以及規則來處罰擾亂市場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如對外貿易法案、電力法案等。而公眾利益監管則主要處理以下情況:企業行為未能達到相關的法定標準;企業的商業活動對公眾利益會產生重大影響,如對企業的利益相關方(如企業員工、客户,大眾消費者等)造成健康及安全等方面的侵害與不良影響。例如,印度政府專門設立了印度標準局(BureauofIndianStandards,BIS),就諸多產品質量、安全性等方面設立了嚴格的強制性標準。這些公共利益監管在很大程度上為保護公眾利益、維護消費者權益作出了重大貢獻。但另一方面,雖然印度頒佈了數量眾多、旨在保護公眾利益的強制性標準,但與之相匹配的落實與執行卻不盡如人意:企業在操作中更加傾向於適用本部門、行業內部所訂立的行業標準(及所謂的行業自律、自願的規範與準則)。此外,印度政府還特別重視另類政府監管和環境監管,並賦予相關的監管部門以重要憲法地位與權力。印度頒佈了數量繁多的環境保護的法案、法規及指引等,涵蓋諸如排放與排污標準、工業佈局與地點選擇、危害垃圾處理,以及對公眾健康與福祉的保護等一系列環境保護規範與強制性標準。印度中央政府以及各州政府也就相關內容訂立了補充性的、針對性的以及地域性的諸多行政法規與政策規範。雖然上述環境監管為印度的環境保護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但有時往往給企業帶來許多額外的負擔與困難。如在某些特定的大型投資項目如電力,從獲得環境主管部門的批准、許可到項目的正式開工,可能需要極為漫長的時間。同時,由於大型工業項目的環保問題通常具有高度敏感性,並常常容易引發民眾的抗議運動,為此,企業往往面臨許多意想不到的“環境風險”。而印度氾濫的政府官員腐敗、行政拖沓以及技術缺陷等不利因素也使得企業的環境風險進一步擴大。
司法拖沓
必須提及的是,效率低下的司法系統為印度的經濟活動帶來諸多不便與障礙。雖然印度的司法體系在很大程度上承襲了英國的法律傳統,並在實踐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該國也同時擁有以拖沓“聞名於世”的司法系統、最漫長的司法程序以及最多的懸置案件。世界銀行2016年發佈的研究報告指出,印度司法機構在強制執行合同方面的難易度與效率表現極為落後,在參與統計的189個國家和地區中僅僅排在第178位。與此對比,中國排名第7位,南亞國家(地區均值)排名第143位。
在具體操作中主要表現為印度司法機構,特別是法院在強制執行合同時耗時持久,而所收取的相關司法費用頗為高昂:司法強制執行合同平均耗時為1420天,費用約為訴訟標的的39.6%。與此對比,中國司法強制執行合同所需時間約為452.8天,總費用約為訴訟標的的16.2%。而南亞國家(地區均值)司法強制執行合同平均耗時為1077天,總費用約為訴訟標的的30.5%。經合組織(OECD)成員國司法強制執行合同平均所需時間約為538.3天,總費用約為訴訟標的的21.1%。對比而言,印度無論是在強制執行合同平均耗時還是所花費的司法費用方面都高於南亞國家(地區均值),明顯高於OECD成員國的均值,更是遠高於同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
造成前述司法延遲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印度法官的嚴重短缺。雖然據統計印度全國各級法院的數量高達1萬個(不包括各種專門的裁判庭及特別法院),但法官人數卻存在嚴重不足。按每百萬人口中法官人員數量計算,美國為107人,加拿大為75人,英國超過50人,澳大利亞為41人,而印度僅為10人多一點。這直接導致印度法院系統中大量的案件無法得到及時審理、判決。結合以往歷史數據分析,2003年印度最高法院中約有2.5萬起案件懸而未決,高等法院中未及時處理的案件約為320萬件,而在基層法院中懸置的案件竟然高達2000萬件。其中,63%的民事訴訟案件懸置超過1年,31%的案件已懸置3年。此外,諸如仲裁這樣的非訟爭端解決機制的嚴重匱乏也進一步加劇了印度司法案判決上的過度遲緩,導致整個司法體系效率低下。
未雨綢繆
印度的盧比危機為我們如何在更為複雜多變的國際局勢及“一帶一路”沿線特定的制度環境下進一步推動相關經貿合作進程,如何保障中企在某一東道國實施審慎的投資與運營、預防特定的國別風險的提供了良好的經驗教訓。
一方面,企業在參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中,應提前“做足功課”,對所在國經濟制度、經濟特點以及特定經濟問題有一個較為全面、深入的瞭解,認真考量該國(特別是存在諸多特性問題、處於過渡期的)經濟模型在近期、中期以及遠期可能給項目帶來哪些不確定性,對我國在該國的投資與企業運營產生哪些風險、危機,甚至是陷阱。同時,還應深入瞭解東道國政府對經濟活動的監管與管制方式、特點以及相關問題,理解這些監管對中企在當地的項目、企業運營以及商業活動將產生哪些積極影響、消極作用以及相關障礙等。
另一方面,中企應進一步考慮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投資與運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矛盾衝突、相關法律糾紛以及相應的法律救濟路徑等。如果東道國的司法體系不夠健全,或其司法系統過度拖沓、案件審理週期極為漫長,那麼在處理相關的經濟糾紛時中企將面臨重大的障礙、極高的經濟成本與時間成本,從而導致在實質上無法就其損失得到有效的、及時的救濟。
上述這些隱性的、企業未能深入瞭解甚至忽視但影響後果巨大的東道國制度問題,往往可能成為向更深層面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更好融入東道國經濟時遭遇的重大瓶頸,同時也會給“一帶一路”沿線市場的投資活動帶來不可預見的巨大風險與重大損失。
(作者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