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重污染天氣預警 違法排污從重處罰
*央視網消息:*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解釋》結合當前環境污染犯罪的特點和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對相關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具體把握等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解釋》還明確了實施環境污染犯罪從重處罰的幾種情形,加大了對污染環境的懲治力度。
《解釋》明確具有下列四種情形,即阻擾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在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污染環境、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污染環境以及危險廢物處置企業污染環境的,應當從重處罰。
為促使行為人在污染環境後及時採取措施減少和彌補損害,《解釋》規定,實施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的,可以適當從寬處理。
在26日召開的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環保部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根據司法解釋,加強各部門協作配合,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