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明確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定性
*央視網消息:*大氣污染是人們感受最為直接、反應最為強烈的環境問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但是,由於大氣污染物流動性大、稀釋速度快等原因,提取固定證據困難,給查處此類犯罪帶來較大實際困難。為解決實踐問題,預防污染大氣犯罪,《解釋》有針對性地增加了一些新的規定。
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決策的重要基礎。個別地方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影響監測系統正常運行,欺騙公眾,影響政府公信力,甚至誤導環境決策,危害嚴重。《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1)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2)干擾採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3)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解釋》還突出了對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懲治。規定,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這一新增規定,對於有效防範和依法懲治大氣污染犯罪這一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頑疾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環境影響評價對於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具有關鍵作用。但是實踐中環評造假或者嚴重失實的現象時有發生,為從源頭上有效預防環境污染犯罪,《解釋》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造假刑事責任追究問題。《解釋》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