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容錯糾錯機制為改革創新者“兜底”
適應改革開放時代的需要,《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指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這是針對性很強的要求,應當認真落實。(新華社12月25日)
正所謂“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何況智者千慮,必有一失,這是任何一件事、一個人都無法避免事實。尤其是在時代飛速發展的今天,地方經濟建設和發展要能跟上時代“趟”,改革創新那是必然。然創新就有風險,改革勢必會有閃失。為此,在《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指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幹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筆者以為,如果領導幹部本着一顆“公心”幹事,出點錯誤也是在所難免,只要不是違法違紀,以容錯糾錯機制為改革創新者“兜底”,就能讓幹部放下包袱、鋭意進取,激發改革活力、推動創新發展。
李克強總理也曾明確指出:“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給改革創新者撐腰鼓勁,讓廣大幹部願幹事、敢幹事、能幹成事。”由此可見,容錯與糾錯是建立激勵黨員幹部幹事創業機制的“一體兩翼”,相輔相成、並行不悖。客觀的的説,容錯是激勵的手段,而不是包庇縱容;糾錯是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不至於越走越遠、給黨和國家的事業造成更大損失。同時,也是打消心存“不求有功、但求無過”、“少幹事就少犯錯,少犯錯就是好人”等不作為的心態。試想,如果領導幹部在思想和行動上碌碌無為、不思進取,或是故步自封,又何以在擔當中創造新業績,在敢作為中展現新作為,切實把為民的責任扛在肩上,放在心上。
筆者沿用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一段話:“無論是問責制還是容錯機制,本質上都是提高權力運行效能的制度措施。只不過問責制是通過防止權力出錯的角度‘保證權力運行的效能’,而容錯機制則是從鼓勵權力改革創新的角度‘提高權力運行的效能’,二者的制度目標是一致的。”説白了,也就是對改革創新的領導幹部在容錯糾錯同時,對其權力的一個約束,不是任由馳騁疆場,也不是畏首畏尾,從而很好的把控容錯糾錯機制的可能風險與管控路徑,讓時效性更強。
當然,也得規避假借容錯糾錯機制,對真正錯誤行包庇之實者。基於此,需要明晰容錯糾錯機制的內容,明確“錯誤”內容、界限、級別,防止鑽制度的漏洞者;需要執行要嚴,既給勇於改革創新的幹部提供保障,也不能淪為部分黨員幹部犯了錯誤就躲進去的“保護傘”,並做好部門備案;需要公開透明。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尤其是如何界定是改革創新“犯的錯”,還是“拍腦袋的決策,拍胸脯的保證,拍屁股的走人”所帶來的“錯誤”,要在具體細則和操作時,進行多個層面的考量。如來自專家、部門同事、羣眾的看法,讓廣大幹部羣眾瞭解知情,知道容錯糾錯對象、事件、原因等,接受幹部羣眾監督,讓容錯糾錯機制沒有一點罅隙。
不以物喜不以己悲。以容錯糾錯機制為改革創新者“兜底”值得一讚。它既杜絕了以成敗論英雄,一棍子打死;也能改變“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不良心態。筆者相信,只要措施得當,相關監督配套機制跟上,定能激勵出更多敢為人先、敢冒風險、敢於創新、勇於競爭好乾部。(文/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