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環保税法:“綠色税法”能否緩解生態環境之憂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題:“綠色税法”能否緩解生態環境之憂——聚焦環境保護税法
新華社記者
“史上最嚴環保法”實施兩週年之際,一部被稱為“綠色税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税法》,25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閉幕會上獲表決通過。
在建設“美麗中國”道路上,這部定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税法有何意義?對企業生產和百姓生活影響幾何?能否緩解環境污染之憂?
綠色發展呼喚“綠色税收”體系
“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25日獲表決通過的環保税法,開宗明義確立了“綠色税法”的定位。
環保税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税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税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綠色税收”體系。
“開徵環境保護税,是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確立的綠色發展理念,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實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説,環保税法的出台進一步展示了我國注重環境保護的負責任大國形象。
“環保費改税,上升到立法層面,彰顯國家對環境整治的重視與決心,促使我們企業更重視環保、更堅定減排降污的方向。”重慶市弘揚建材集團弘龍水泥有限公司財務部長張國軍説。
在資源開採環節,以資源税、耕地佔用税增加資源環境使用成本;在生產環節,運用增值税、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鼓勵節能環保;在流通環節,完善“兩高一資”產品進出口税收政策支持產業結構調整;在消費和財產保有環節,使用消費税、車船税合理引導消費需求——近年來,我國覆蓋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的“綠色税收”體系正加快構建。
“以税收手段治理環境不能單靠一種税,而要建立綜合的税收調節體系。”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税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李旭紅説,環境保護税的出台無疑是這一體系的重要一環,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值得關注的是,環保税法也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税收法定原則”要求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單行税法。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説,環保税法的出台,標誌着我國税收加快從行政手段向法制化轉變,為下一步修訂個税法、出台房地產税法、增值税法等樹立範本。
由“費”改“税”為未來改革留空間
作為完善“綠色税制”的重要一步,制定環保税法的一個重要原則是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税制度的平穩轉移。
我國自1979年確立排污費制度,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徵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累計500多萬户。其中,2015年徵收額為173億元。
財政部税政司司長王建凡説,以排污費倒逼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實際執行中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
“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税,將發揮多重功效。”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熊偉表示,税相較於費影響不可同日而語,有助於提高執行力度,提高透明度,減少徵管腐敗,降低徵管成本,提高徵收率。
此前草案審議過程中,部分不同意見聚焦在法律名稱上,認為僅對排污行為徵税,與“環境保護税”這一名稱尚有距離。對此,專家指出,使用環境保護税法的名稱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為未來擴大徵税範圍和整體税制改革留出空間。
“開徵步驟應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但今後可根據新情況、新形勢,對環境保護税的徵收範圍進行調整和細化,不排除未來把二氧化碳排放和光污染徵税植入環境保護税,充分體現其‘綠色税制’功能。”劉劍文説。
多排污多繳税倒逼企業綠色發展
從2018年開始,排污企業開始繳納環境保護税。新税種對企業生產和百姓生活影響幾何?是否會加重企業負擔?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介紹,此次開徵環境保護税,徵税對象和範圍與現行排污費基本相同,明確徵税範圍為直接向環境排放的大氣、水、固體和噪聲等污染物。
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設置環境保護税的税額標準。如大氣污染物税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至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税額為每噸5元至1000元;噪聲按超標分貝數,税額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環境保護税法在現行排污收費標準規定的下限基礎上,增設了上限,即不超過最低標準的十倍,既考慮了地方的需求,又體現了税收法定原則。各省份可在上述幅度內選擇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税額。”王清説。
“誰污染,誰就要付錢來彌補社會的損失。”李旭紅説,徵收環保税多排放必然多繳税。但目前因從排污費轉型而來,税負平移不會增加企業負擔。環保税不在最終消費環節徵收,不會直接增加消費者負擔。
值得關注的是,因為已徵收車船税、消費税、車輛購置税等,為避免重複徵税,環保税法明確對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税污染物免税,還增加了對納税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免税的政策。
此外,為防止排污企業認為交税後就可肆意排放,環保税法明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税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税外,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在“史上最嚴環保法”之下,劉劍文建議,環保税的税率設置應在現行排污收費基礎上適當提高,以促進重污染企業轉型,税率應該實行差別化,讓環保税真正起到應有的作用。
環保税務聯動徵管促“綠色税法”落地
“環境保護税法落地的最大挑戰就是徵管環節,税務部門和環保部門如何協作關係税法執行效果。”劉尚希説。
環境保護税法是我國第一部明確寫入部門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的單行税法。環境保護費改税後,徵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税務機關,環保部門配合,確定了“企業申報、税務徵收、環保監測、信息共享”的税收徵管模式。
“在兩部門協同合作的徵管模式下,關鍵要明確各部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明確納税人、税務機關和環保部門的各項權利、義務,以便出現納税爭議時有依據解決。”劉劍文説。
目前,我國對排污費明確專款專用,絕大部分給地方用於污染治理。未來環境保護税法如何更好發揮作用,也備受關注。
“治理環境不能靠某一部法來解決,而要靠多法綜合發力。”劉劍文説,實現綠色發展,需要綜合運用環保法、環境保護税法、預算法等多部法律,從多方面引導全社會轉變發展理念。(記者韓潔、鬱瓊源、申鋮、高敬、劉紅霞,參與採寫:張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