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税來了!碧水藍天不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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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時6年,歷經兩次審議,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税法》終於審議通過。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979年以來,中國對廢氣、污水、固廢、噪聲等4種污染源徵收排污費。環境保護税將按照平移原則“費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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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污費改成排污税,都有哪些變化?
其實從1979年以來,我國就已經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建築施工噪聲和工業噪聲的污染源徵收排污費了。
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徵收排污費2115.99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累計500多萬户。其中,2015年徵收額為173億元。
但是執行起來總有點軟綿綿,不能直擊痛處。
排污費改成税之後,基本上是“平移”:
根據現行的排污費項目設置税目;
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税的納税人;
將應税污染物排放量作為計税依據;
將現行排污費徵收標準作為環境保護税的税額下限。
環境保護税的徵税項目將基本延續排污費的收費項目。據介紹,待條件成熟後,將把有關污染物如揮發性有機物等也列入,擴大徵税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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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繳税金額,由每個省自己定
中央分成→全部歸地方
環境保護税的具體税額由省政府來制定,收入將全部歸入地方,所以每個省的具體繳税金額可能會不一樣。
只設收費下限→既設收費下限也設上限
此前,針對大氣和水污染的排污收費標準,國家只規定了下限並沒有規定上限,各省份幾乎是自由收費。但是環境保護税額既有上限,又有下限。大氣和水污染物的税額下限沿用排污費最低標準,即每污染物當量1.2元和1.4元。税額上限則設定為下限的10倍。

環保部門徵收→税務機關征收
費改税後,徵收部門將由環保部門改為税務機關。但考慮到企業排污監測的專業性,離不開環保部門的配合,環境保護税法規定“企業申報、税務徵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的徵管模式。環保部門依法監測管理企業排污,和税務機關定期交換納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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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改税後會增加企業負擔嗎?
少排污少繳税
環境保護費改税後,是否增加企業負擔?考慮到目前我國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企業生產經營較為困難,環境保護税法規定了兩檔減税優惠,企業少排污就少繳税:
納税人排污濃度值低於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徵税;
排污濃度低於標準50%的,減按50%徵税。

這五種情形暫時免税
環境保護税法還規定對5項情形暫予免税:即農業生產排放,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排放,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國務院批准的其它情形。
為何機動車、船舶的排污,就不徵收環境保護税?據介紹,這是因為車船税和消費税已經按排量徵過税了,對促進節能減排已經發揮作用。
並不是交了税就可以亂排亂放啦!
為防止排污企業認為交税後就可肆意排放,環保税法明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税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税外,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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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生態環境的現狀
12月中旬,環保部官方微博發佈重污染天氣預警提示,受不利氣象條件影響,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發生大範圍重污染天氣,超過20個城市空氣質量達到重度及以上污染。
今年6月,環保部發布《2015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公報顯示全國338個地級以上城市中,只有73個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達標,佔21.6%。

清華大學環境學院院長、中國工程院院士賀克斌介紹,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三大重點區域中,珠三角地區2020年可以實現空氣質量達標,長三角地區2025年可以實現達標,京津冀地區達標時間最晚要等到2030年。

在霧霾中晨練的北京老人
地下水情況也不容樂觀,在5118個地下水水質監測點中,*水質為優良級的監測點比例僅為9.1%!*良好級的監測點比例為25.0%,較好級的監測點比例為4.6%,較差級的監測點比例為42.5%,極差級的監測點比例為18.8%。
我國的野生生物物種正以每天1個種的速度走向瀕危甚至滅絕,農作物栽培品 種數量正以每年15%的速度遞減,還有大量物種通過各種途徑流失海外。我國瀕危或接近瀕危的高等植物達4000-5000種,佔高等植物總數的15%-20%。聯合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列出的740種世界性瀕危物種中,我國佔189種,為總數的四分之一。
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和人口的急劇增長,已經給生態環境帶來了嚴重的破壞並威脅和影響着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特別是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工業三廢的污染,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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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視環境整治,“綠色税收”體系正加速構建
環保費改税,上升到了立法層面,促使企業不得不重視環保、減排降污。不過治理環境不能單靠一種税,而要建立綜合的税收調節體系。
在資源開採環節,以資源税、耕地佔用税增加資源環境使用成本;
在生產環節,運用增值税、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鼓勵節能環保;
在流通環節,完善“兩高一資”產品進出口税收政策支持產業結構調整;
在消費和財產保有環節,使用消費税、車船税合理引導消費需求。
近年來,我國覆蓋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的“綠色税收”體系正加快構建。環境保護税的出台是這一體系的重要一環,也是國際通行做法。

6
環境保護税的全球進程
現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税開始於20世紀70年代:1971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全球率先提出“污染者付費原則”,此後,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環境税收立法開始產生。
1971年,挪威開始對礦物油中的硫徵税;
1975年,英國頒佈《石油税收法案》,開徵石油收益税;
1978年,美國頒佈《能源税法案》,對石油和天然氣的利用規劃作出了戰略性調整,由供應變為保存,並通過重税及税收減免政策,促進染料使用率及推廣可再生能源利用,並在1980年頒佈了《原油暴利税收法案》對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減免進一步予以細化規定。
此後,環境税收立法以歐洲和美國為中心開始蓬勃發展,特別是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環境税立法更是如星火燎原,包括日本、韓國、印度、以色列、澳大利亞、巴西、南非等諸多國家都開徵了環境税,環境税立法進程明顯加快,與此同時,新型税收相繼出現,税收體系逐步健全,有力促進了環境保護。
編輯:胡睿
微信編輯:周文超
來源:中國新聞網、南方都市報、新華社、經濟參考報、中國税務報、21世紀經濟報道、北京晚報
論文《我國生態環境現狀與科學保護研究》朱鵬錦,譚奕為,馮春梅,龐新華,黃強
論文《環境保護税之國際比較與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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