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貸款糾紛殺村民判死緩 受審稱酒後衝動惹禍
千龍-法晚聯合報道(記者 洪雪) 因貸款和房屋糾紛,49歲的葛某一怒之下將同村村民李某扎死,並將前來阻攔的李某傑紮成輕傷二級。記者上午獲悉,二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判處葛某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貸款起糾紛 男子殺死同村村民
葛某是大興區的一個農民,跟40歲的受害人李某住在同一個村。
法院審理查明,葛某與李某因貸款及房屋所有權糾紛產生矛盾。
2016年4月17日11時許,葛某在家中,持砍刀、尖刀砍擊、刺扎李某致其死亡。在此期間,葛某還持砍刀砍傷將前來阻攔的李某傑,致其輕傷二級。葛某作案後撥打報警電話,向公安機關投案。受害人李某的家人要求葛某賠償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13萬餘元。
被告人:酒後衝動殺死擔保人
在庭審時,葛某認罪。他説,“我是酒後一時衝動才做了這個事,給兩個家庭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
葛某供述,2015年1月,他因做生意向某公司貸款20萬元,李某是擔保人。雙方約定用葛某位於大興區的房子做抵押。貸款快到期前,他找李某説還不上錢,需要做延期,李某同意了,但一直沒有辦延期。
葛某稱,貸款到期後李某説願意替他還錢,但要求葛某把抵押的房子賣給他。“我先把一間房和一處院子共180平方米給了他,可過了幾天他又來找我,説讓我再給他點,我又給了他20多平方米。後來他第三次來,説貸款公司要半個院子,我説得跟老婆商量。沒想到第二天他帶了十多個人來,不由分説就把我家後院的房子拆了。”
“他太欺負人了,天天堵着不讓我出門,我就想要個説法,事發當天我把李某叫到自家前院東廂房,當時就我們倆,我説對他很信任,沒想到他騙我。但他不愛聽,説還要拆我家前院的房子。我一急,抄起一把砍刀就砍他。”葛某説,他沒有預謀殺李某,也沒事先準備工具,是喝完酒一時衝動。
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 一審判死緩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因貸款及房屋所有權糾紛引發,葛某可以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但葛某持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又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其自首,對其所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可不予立即執行。
二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葛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判決葛某賠償受害人家屬各種損失共計8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