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對不滿14週歲涉罪未成年人矯正需完善司法程序
中新網12月28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史衞忠28日表示,我國對不滿14週歲涉罪未成年人干預矯正還存在法律規定過於原則、特殊學校發揮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矯正手段等問題,今後要健全完善矯治干預措施和相應司法程序。
最高人民檢察院23日召開新聞發佈會。有記者提問“對於不滿14週歲的涉罪未成年人,如何實施有效管束”,對此,史衞忠作出解答。
史衞忠指出,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對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會嚴格按照刑法第17條第4款的規定,會同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交由政府收容教養。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江西等地檢察機關也在這方面進行了一些探索創新,取得了一定成效。
他表示,我國對這一類未成年人干預矯正還存在法律規定過於原則、特殊學校發揮作用有限、缺乏有效矯正手段等問題。國外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鑑:一是法律對這類未成年人設置了多種教育矯正措施,理論上也有稱之為“保安處分”,如送入專門學校或者專門機構接受教育、矯正,從事社會服務,接受心理輔導等;二是規定了相應的司法程序,一般由法院審查決定,這既保證了對社會秩序的維護,又保護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他進一步指出,今後,最高檢將加強研究,與其他部門一起積極推動我國相關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要對刑法第17條第4款的落實制定相應細則,另一方面也要推動完善立法,健全完善對此類未成年人的矯治干預措施和相應司法程序,以有效解決問題。